大林和小丽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由小丽直接抚养,大林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孩子独立生活为止。孩子上小学后,参加校外的兴趣班费用陡增,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标准已无法满足孩子的生活学习所需。此种情况下,孩子能否要求提高抚养费标准?
——兴趣班费用属自愿支出,不能强制追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小丽与大林签订离婚协议,对孩子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作出约定,并根据《离婚协议书》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不得轻易变更。在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均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下,小丽单方为孩子报校外兴趣班所产生的费用,并不是孩子在小学义务教育阶段合理必要的相关支出,不应计入法定抚养费的范畴,不能强制大林负担。
播音制作:郭岚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郭岚、王浩懿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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