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北京肖以荣律师(专注百姓疑难案件)
一、学法:法条原文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
二、懂法:法条解读
本条核心是规范信访事项的 “提出形式、内容真实性、重复提出边界”,既保障信访人诉求有序表达,也避免资源浪费,可从三方面拆解:
明确信访事项的 “形式要求”,兼顾规范与便利:法条优先倡导 “书面形式”,且要求载明 “身份信息、诉求、事实理由”,本质是让信访事项更清晰、可追溯,方便机关单位精准核实处理;同时允许 “口头形式”,并要求机关单位 “如实记录”,兼顾老年人、不熟悉书面表达等群体的需求,体现 “规范不僵化” 的原则。
强调信访内容的 “真实性义务”,守住诚信底线:“客观真实、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是信访人的核心义务。信访事项需基于事实,若捏造事实(如虚构干部违纪情节)、诬告陷害(如恶意举报他人),不仅会干扰机关单位工作,还可能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既维护信访秩序,也保护无辜者权益。
界定重复信访的 “受理边界”,避免资源内耗:“已受理 / 办理中,上级机关对同一事项不予受理” 的规定,并非限制信访人权利,而是引导 “理性信访”—— 同一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如 60 日办理期)重复向上级提交,会导致上下级机关重复核查,浪费行政资源,也延缓原受理单位的办理进度,法条通过明确 “不予受理”,引导信访人耐心等待原单位处理结果。
三、用法:法条运用建议
不同主体可结合本条规定,提升信访事项提出与处理的效率:
对信访人:
规范书面材料:采用书面形式时,按 “身份信息(个人写清姓名住址、企业写清名称地址)+ 核心诉求(如 “请求调整拆迁补偿标准”)+ 事实理由(如 “补偿标准低于周边市场价,附周边房价截图”)” 结构撰写,避免表述模糊(如仅说 “待遇不公” 却无具体事实);若手写困难,可请家人、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或到信访接待场所口头提出,提醒工作人员完整记录。
核实材料真实性:提交证据前(如合同、照片、录音),先确认来源合法、内容与诉求相关,避免因材料不实被驳回;若不确定部分事实,可注明 “据本人了解”,而非凭空捏造,减少法律风险。
理性对待办理周期:信访事项被受理后,记住 “规定办理期限”(一般 60 日,复杂情况可延长 30 日),期间可通过官方渠道查询进度,而非频繁向上级重复提交同一事项,若到期未收到结果,再按流程向原单位或上级询问。
对各级机关单位:
引导规范提交:在信访接待场所提供 “书面信访模板”,标注需填写的关键信息;对口头信访人,记录后向其核对 “姓名、诉求、事实”,确保信息准确,避免因记录疏漏影响后续处理。
明确告知进度:受理信访事项后,及时向信访人出具 “受理通知书”,注明办理期限和查询方式(如电话、网络平台),减少其因 “不知情” 而重复信访;若发现材料可能不实,可主动与信访人沟通核实,而非直接驳回。
四、守法:守法建议
遵守本条是保障信访秩序的关键,各主体需强化责任意识:
对信访人:
杜绝虚假信访:不得为 “加重问题” 而夸大事实(如将 “延迟发放补贴” 说成 “克扣补贴”),更不能捏造证据、诬告他人;若因不实信访被机关单位提醒,需及时纠正,避免因情节严重(如造成他人名誉损失)承担治安处罚或刑事责任。
避免重复信访:收到 “受理通知书” 后,在规定期限内不向级机关重复提交同一事项;若对原单位处理结果不满,待结果出具后,再按流程向上级申请复查,而非 “边办理边重复信访”。
对各级机关单位:
严格履行记录义务:对口头信访事项,不得因 “内容简单”“诉求棘手” 而简化记录或漏记关键信息,需完整记录 “信访人身份、诉求、事实”,并由信访人签字确认,确保可追溯。
规范告知不予受理理由:对 “重复信访”,需向信访人明确说明 “不予受理原因(如已由 XX 单位受理,办理期限至 XX 日)”,并告知查询原单位进度的方式,避免简单一句 “不予受理” 引发误解。
整体层面:
机关单位可通过社区宣传、短视频等形式,讲解 “书面信访模板”“真实性要求”“重复信访边界”,帮助群众理解法条;信访人也可主动咨询信访部门,了解具体要求,共同营造 “诉求清晰、事实真实、流程有序” 的信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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