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法同行,共建法治惠州”。酒店营销经理离职,竟被公司起诉要求偿还客户挂账?一纸“担保协议”是否有效?用人单位能否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员工?今天我们关注一起发生在龙门县的案件,看法律如何捍卫公平正义。
2021年,90后徐某来到位于龙门县的一家酒店应聘营销经理一职,这个岗位的主要任务是拓展客人、签订销售协议、客人到店时衔接客人以及向客户进行追账。很快,徐某便凭借自身能力通过面试与考核,顺利入职。但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时,酒店方面却提出了一个特殊要求,需要徐某同时签署一份附加的担保协议。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欣桓: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签订一个担保协议,担保协议的内容就是劳动者需对她在职期间名下客户的挂账承担清偿责任。
由于营销工作的特殊性,徐某在开发客户的过程中常常需要允许对方以挂账的方式进行消费,酒店为了最大限度降低经营风险,坚持要求徐某签署该担保协议。协议条款包括:徐某需在客户挂账后的45天内收齐相应欠款,其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工资总和,离职时必须结清所有由其负责的客户欠款。尽管觉得条款苛刻,然而徐某出于就业需要,最终还是妥协,签字同意了该协议。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欣桓:在劳动者工作两年期间,她开拓了很多客户,用人单位也允许销售经理开拓客户之后,客户以挂单的形式,将消费的款项挂至她的房号,然后再统一进行收取。
在两年的工作过程中,徐某积极拓展客户,许多企业客户以挂账形式消费,账款均记于其名下。酒店方面也默认该操作模式,并未对挂账流程提出异议。然而当徐某于2023年提出辞职并办理交接时,酒店财务核查其名下客户账款,发现仍有部分未收回,于是拒绝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并诉至法院要求徐某个人承担所有欠款清偿责任。
龙门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李欣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清偿责任,实际上是一个不平等的协议。我们所说的担保,是基于自愿公平的原则下才签订的,那对于用人单位未能及时收回的账款,应该由用人单位去对接、去收取。而劳动者在离职前,也已经将未清偿的客户信息、金额告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不应该把清偿的责任推卸到劳动者身上,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定,该担保协议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地位并不对等的情况下签订,酒店凭借管理地位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违背了公平自愿原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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