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许秀兰律师
导语
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本是现代公司法的基石,但当大股东操纵公司简易注销逃避债务,债权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20条向股东追责时,小股东往往陷入“有限责任失灵”的困局。本文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小股东运用法律规则破局的可行路径。
案例:张某、李某(系张某前夫)分别持股A公司20%、80%的股东,A公司由李某实际经营,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某、李某均未实缴出资。2022年二人离婚后,A公司简易注销,张某在市场监管平台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声明“企业无债权债务,如有虚假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2024年债权人王某持800万元生效判决申请执行,因A公司已注销,李某已逃往国外,法院裁定追加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个人账户被冻结并限高,但其离婚后无稳定收入,名下无足额财产。张某已就追加裁定申请再审(暂未受理),同时寻求解除限高措施。
一、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公司注销前需依法清算(公司法基本规则)→ 若未经清算即注销(违反法定程序),则债权人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二20条”主张股东或承诺人承担责任→ 若股东通过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条例33条要求的必要文件)作出“无债权债务”承诺(形式要件),且承诺不实(如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则符合“变更追加23条”中“第三人书面承诺承担债务”的情形,法院可据此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同时,“公司法240条”进一步明确,股东对简易注销承诺不实的,需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特别法补充)。因此,承诺书成为执行程序中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的核心证据。
1、承诺函是基于股东需要注销、解散公司而签署的必备文件,对公承诺具有一定的行政法效力,虚假承诺可能导致罚款;该承诺在民法上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的“单方允诺”,债权人可据此突破公司与股东的责任界限,直接要求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该允诺虽非担保合同,但因股东主动以自身责任为公司债务“兜底”,在民法上构成对公司债务的独立承担承诺,具有约束债权人的法律效力。股东之间的内部出资比例或责任份额约定(如本案中张某持股20%),不得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股东在承诺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
2、针对承诺效力的抗辩
- 签名真实性抗辩:实践中市场监管平台的电子签名通常经过身份核验,张某若无法证明签名系伪造或篡改,则难以推翻承诺书效力。
- 意思表示瑕疵抗辩:需证明签署承诺书时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情形,例如,若张某能证明前夫李某故意隐瞒公司已背负800万元债务的事实(如提供李某伪造的财务报表、聊天记录等证据),导致其误以为公司“无债权债务”而签署承诺书,则可主张意思表示不真实,请求撤销承诺。但实践中,小股东若未参与经营(如本案中张某已离婚),往往难以掌握公司真实财务状况,举证难度极大。
- 承诺范围限缩抗辩:需证明王某的债权实际形成于承诺书签署之后(即公司注销后)。根据“条例33条”,承诺书中的“无债权债务”应理解为“注销时不存在未清偿的债权债务”。若王某的债权虽通过2024年的判决确认,但债务实际发生于2022年公司注销前(如合同签订、侵权行为发生于注销前),则张某的承诺仍属虚假,需承担责任;反之,若债务发生于注销后(如公司注销后才产生的新债务),则张某可主张承诺范围仅限于注销前债务,无需对新增债务负责。
二、可行路径分析
(一)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路径:通过和解获取“同意解除”关键凭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是法院解除限高令的法定情形之一。实践中,若小股东(如本案中张某)能与申请执行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债务未完全履行完毕,只要王某书面同意解除限高令并向法院提交《解除限高令申请书》,法院经形式审查(重点核查和解协议的真实性、自愿性)后通常会支持解除。需注意:
1、和解协议需明确债务履行期限、方式,并保留履行能力证明(如张某的收入流水、资产证明),以增强申请执行人信任;
2、若申请执行人拒绝配合,可尝试通过法院调解程序促成和解(参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关于终结执行的情形,调解成功可推动执行和解)。
(二)财产线索穷尽后的程序终结路径:以“终本”推动限高令解除
若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通过推动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实现限高令解除,终本裁定后,限高令应在3个工作日内解除。但是很多法院不愿意解除。若公司未注销(如本案中A公司已简易注销),可推动公司股东申请对公司启动破产程序(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通过破产中止执行并解除限高令(需注意:破产申请需由债权人或被执行人提出,小股东可协助收集公司资不抵债的证据推动破产)。
(三)单位被执行人身份剥离路径:通过“去职务化”切断责任关联
若张某仅为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非实际控制人、未参与经营),可通过“剥离职务身份”解除限高令,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1、变更法定代表人:通过股东会决议变更法定代表人(需注意:若张某为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章程规定其由特定股东担任,可能需先解决章程限制问题),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向执行法院提交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2、举证责任:需向法院证明“非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或实际控制人”,提交材料包括:离职证明、社保停缴记录、未参与公司经营的银行流水(如无公司账户资金往来)、股东会决议中关于“不参与经营”的明确记载等;
3、特殊情形处理:若股东会拒绝变更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可通过诉讼涤除法定代表人身份(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五)及相关判例,主张“法定代表人已丧失任职基础”),诉讼期间可同步向法院申请暂缓执行并提供担保;
4、风险提示:若张某被法院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如通过代持协议、财务控制记录等证明),则限高令难以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实际控制人”属限高对象)。
(四)基于执行异议的纠正路径:以“程序或事实错误”申请救济
若限高令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错误(如误将小股东列为限高对象、未依法送达限高决定书等),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申请纠正:
1、异议主体:张某作为被限高人,可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2、法律依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八条,“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即法院应在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解除,不成立的驳回);
3、常见纠错情形:
- 限高令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项);
- 张某已履行全部债务但未被解除限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限高措施超出必要范围。
(五)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下的特殊豁免:申请“临时解除”缓解紧急需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十七条,张某可就“因私消费”或“紧急情况”申请临时解除限高:
1、单次消费许可:因私乘坐飞机、高铁等需提交证明材料(如病历、商务合同、邀请函等),证明消费行为与债务无关且以个人财产支付,法院审查属实后可准许单次消费;
2、暂时解除限制:因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丧葬,或本人需赴外地执行公务、参加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可申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需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考试通知等材料,并书面承诺遵守限高义务;
3、风险提示:若提供虚假证据或违反承诺,法院将恢复限高并从严处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六)与执行法院个案沟通:以“责任程度”争取裁量空间
本案中,张某作为持股20%的小股东未参与经营、未实缴出资,且大股东李某已潜逃国外,可尝试与执行法官沟通,重点强调以下事实以争取理解:
1、责任关联性:提交证据证明张某未参与公司决策(如股东会缺席记录、未签署过公司文件)、未实际控制公司(如公司财务由李某单独管理);
2、履行能力:提供收入证明、负债情况等,证明其无能力代偿800万元债务;
3、制度公平性:说明若继续限高将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如无法就医、子女入学),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相悖(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二条“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
三、结语
公司注销制度的初衷,是为市场主体退出提供便捷通道,而非成为逃避债务的“工具”;股东有限责任的立法本心,是保护合法经营的投资者,而非纵容“有限责任异化”的乱象。本文梳理的六大可行路径(和解协商、终本程序、身份剥离、执行异议、临时豁免及个案沟通等),系对“形式责任”与“实质公平”的梳理和个人理解。
小股东破局的关键,在于以“证据链”破解“形式归责”困局:通过举证证明“未参与经营”“无过错”、“无能力”,切断“承诺书签署”与“债务责任”的必然关联。值得期待的是,随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深化,司法机关正逐步从“形式审查”转向“实质审查”——既严格追究恶意逃废债者的责任,也为“无辜小股东”保留“喘息空间”。期待最终实现“让守法者安心经营,让违法者付出代价”的法治愿景。
许秀兰知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跨境电商行业法律服务(跨境股权架构、跨境知识产权、跨境财税合规等);公司法实务:常年法律顾问、股权激励、争议解决等;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股权法律事务。许秀兰律师专注于跨境电商行业法律服务、公司法实务、投融资并购、私募基金股权法律实务等领域,代表投资机构或融资企业完成了数百个不同阶段与轮次的投融资或并购项目,行业涵盖房地产、TMT、生物医药与健康、教育培训、智能制造、零售与消费、食品饮料、跨境电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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