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起因与一审判决
事情从2023年说起,杨宝花(55岁)的丈夫王永来与同村村民孙运省发生纠纷,王永来被孙运省持羊角锤打伤,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轻伤二级涉嫌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
2025年6月3日,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就该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孙运省拘役三个月;孙运省赔偿王永来各项损失共计25390.69元。杨宝花对该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认为判罚过轻。
二、杨宝花的行为与法院处罚
杨宝花因对一审判决不满,前往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该案承办法官于某某进行理论。据杨宝花自述,其当时情绪激动、嗓门较大,曾表示“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否认存在辱骂脏话、殴打他人或损毁财物的行为。
当日,临沂经开区法院以“侮辱谩骂工作人员,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由,对杨宝花作出罚款10万元、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并向其送达相关文书,文书中明确告知“可在3日内申请复议”。
2025年6月18日,杨宝花的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转账,共计缴纳10万元罚款;6月19日,杨宝花拘留期限届满后被释放。
三、复议申请情况
2025年6月23日,杨宝花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上述处罚申请复议。同年8月28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知杨宝花,其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故未予受理。
四、法律适用争议
临沂经开区法院作出上述处罚时,援引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经查,该法条规定的适用场景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且明确罚款上限为1000元,同时规定“拘留和罚款只能择一适用,不得同时并用”。
杨宝花的行为发生于一审判决作出后,地点为法院执行大厅,并非“法庭审判过程中”。针对此事,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加良提出观点: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的处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罚款金额超出法定上限,且同时适用拘留与罚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媒体表述相关情况
多家媒体报道该事件时,对杨宝花使用“农妇”这一表述。公开信息显示,杨宝花的职业为农民,“沂蒙红嫂”作为当地历史上农村妇女群体的代表,相关表述中多以“大姐”“大娘”相称,二者表述差异引发部分关注。
有不少网友讨论结合该事件的事实梳理来看,有几个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其一,司法处罚中,法律条文的适用场景与处罚幅度如何精准匹配,才能既维护司法秩序,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其二,同为与案件相关的行为(故意伤害致轻伤、对判决不满的言语沟通),两者的处罚力度差异较大,这种差异是否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与社会普遍认知?其三,媒体对当事人的身份表述,应如何在客观呈现与避免潜在标签化之间找到平衡,避免因表述问题引发不必要的误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