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在浙江杭州的一个社区里,赵大爷一家居住在一处建于上世纪70年代的老宅中。当时建房手续不完善,加之年代久远,相关证明材料早已遗失。这处房屋见证了赵大爷结婚生子、儿女成长的人生历程,也承载着一家人的记忆。2024年初,赵大爷所住区域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部门以房屋无产权证明为由,认定其为违法建筑,拒绝给予拆迁补偿。面对这一决定,赵大爷感到既无奈又焦虑。
类似赵大爷这样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许多建于上世纪的房屋,因历史原因缺乏完备的产权手续,但在当时特定历史背景下,这些房屋确实解决了居民的居住需求。那么,这类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被强拆后,究竟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这一规定为历史遗留无证房屋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实践中,对于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能简单地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相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房屋建造的年代、当时的政策背景、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的认定。如果房屋建于城市规划法实施之前,且长期作为家庭唯一住房使用,通常应当参照合法建筑给予适当拆迁补偿。对于这一点,最高法相关判例中也有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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