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一个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在申请执行老赖的财产的过程中,发现老赖除了拥有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外,并没有其他的财产。那么按照正常的路径,应该对该股份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欠款。但是经过我们调查发现,该公司实际上是一个皮包公司,其本身并没有实际的办公地点,也没有值钱的财产,但是分析该公司的经营流水,我们发现,该公司资金流动频繁,经常会在短期内沉淀一部分资金,例如会有几十万在公司的账上过夜,次日再转走。
我们就想,如果能够执行这种短期资金的话,也足以清偿当事人的债权。但是,公司作为有独立人格的法人,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是无关的,因此直接要求冻结公司的账户是走不通的。
但是法律上存在刺破公司面纱的情形,如果说公司的治理结构、股东结构以及其行为模式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条件,那么就可以认为公司与股东形成财产混同、人格混同,进而认定公司财产也是可以被执行的。
要达成这样的目标,就需要对公司的业务、股权结构等等方面做全面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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