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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让的法治人生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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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让(1893年—1978年),江苏省武进县(今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他早年曾赴欧美学习法学,学成回国后长期以学者和律师的身份推动了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营救和帮助了大量进步人士和群众。新中国成立后,张志让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并担任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多项领导职务,为新中国法治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是我党的亲密战友和享有崇高声誉的民主战士。

以学者身份推动中国现代法学发展

张志让的父亲张韶甄曾担任过萍乡煤矿总办、汉阳铁厂总办等职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让子女接受现代教育。1905年至1910年,张父就为张志让和家中几个姊妹聘请了国文和英文老师,之后还供张志让在清华学校初中部、北京大学预科学习。当时,西学东渐在中国已经形成一股风气,不少有志青年都希望出国学习,张志让就是其中之一。1915年,转到复旦公学学习的张志让在课堂上听到法学家王宠惠说:“美国大学各社会科学中以法律最难读。”希望用现代法学救亡中国的张志让却不惧困难,“留美时倒要选习这一门最难的学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95页)于是,1915年冬,张志让怀着一腔报国热忱前往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读预科,并在读完三年级后转入哥伦比亚大学学习法学。当时,由于美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因而以实用主义哲学为基础的社会学法学理论风靡法学界。在美国学习法学的张志让也深受影响。1920年,为了更好地学习社会学法学,张志让前往柏林大学学习。1921年,张志让回国。之后,他长期在北京、上海、江苏等地的高校担任教授、法学院院长等职务,以学者的身份不断推动中国现代法学的发展。


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张志让(中)。资料图片

首先,他推动了现代社会学法学在中国的传播。1923年至1924年,张志让陆续在《法律周刊》发表法学理论文章数十篇。其间,他鲜明地提出了“社会学法学”的概念,并阐释了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其中,在1924年发表的《社会学法学派之起源主义批评》中,他介绍了社会学法学派产生的原因:“原有三派学说之陈腐失用”“近世社会与经济之状态”,并阐释了社会学法学的主要原则:“变利益为权利,亦有应守之方法。即满足最多之要求,而同时使其他要求感受至小人之牺牲是也。”(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厅、研究室编:《张志让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第59、60页)

其次,他主张利用国际法解决中国问题。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时候,张志让强调要利用国际法争取合法权益。1923年在《论收回旅大之法律根据》中,围绕中国如何收回旅顺、大连主权问题,他指出,国际法要产生效力必须得到国际法主体本身的同意或认可,但二十一条签订时并没有得到当时中国政府的认可,因此是无效的。所以,他强调收回旅顺、大连是中国的合法权利。

再次,他致力于发展中国现代法学教育。在北京大学、复旦大学、东吴大学等高校任职期间,张志让不仅坚持在一线教学,还着力培养现代法学教学队伍。当时,反动当局一直打压左派进步人士,但张志让不惧威胁,坚持广纳贤才,先后聘请了潘震亚、洪孟博、周新民、张定夫、宁柏青等左派进步学者担任教员。同时,他还注重培育具有进步思想的法学院学生。在东吴大学教书时,一些教员自发成立了一所专门招收进步学生的中学,并希望向这些学生免费提供教学。张志让了解情况后,非常支持这项活动,并提供了经费支持,“办理这学校,正在国民党加紧控制上海公私立中学的时候,收入不敷支出,须由我筹措和负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02—103页)

以律师身份参与进步事业

从欧美留学回国后,张志让曾在北洋政府司法部任参事、大理院推事等职务。这段工作经历让他“看尽了当时军阀夺政权以及政府上下争权夺利、昏天黑地的现象”,并认为“要想在这种环境中做出任何有益于人民的事业,真所谓南辕北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97页)因此,1927年他离开北京,前往其堂弟张太雷所在的汉口寻找光明。

与张太雷见面后,张志让了解了当时中国的革命形势,并在张太雷的介绍下担任了武汉国民政府最高法院审判员。在武汉的日子里,张志让广泛阅读进步书籍,如列宁的两部著作《国家与革命》《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阶段》给他的印象最深,立场逐渐转向革命。第一次国共合作结束之后,张志让认为没有中国共产党参加的政府,不是真正的革命政府,便辞职回到上海,转而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不过,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负责与张志让联络的共产党员张庆孚却建议他在党外工作,以律师身份为党服务。对此,张志让回忆,“党认为像我这样在社会上已有一定面貌的人,保持原有面貌在党外做工作,比之入党,作用较大,所以决定我不要入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03页)之后,听从党组织的安排,张志让长期以律师的身份公开活动,并因此营救、帮助了大量进步人士和民众。

一是成功营救“七君子”。张志让长期担任党组建的“革命互济会”和宋庆龄等人组织的“保卫中国同盟”的辩护律师,积累了丰富的斗争经验。因此,当1936年11月“七君子”事件爆发后,张志让成为“七君子”的首席辩护律师。在为“七君子”据理力争的过程中,张志让慷慨陈词,反复强调爱国无罪,指出反动当局逮捕“七君子”是毫无事实根据的。在张志让等人的努力和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反动当局最终释放了“七君子”。

二是解决鲁迅身后的版税纠纷。20世纪30年代,鲁迅是一面进步的旗帜。但是他去世后,许多出版机构大量翻印、盗印他的作品。这不仅导致鲁迅作品里的大量内容被错印、漏印,还影响了许广平母子的正常生活。为此,不少进步人士呼吁“望取缔以重学术”。张志让与鲁迅的交往并不多,但是由于他在法律界颇有声望,许广平很信任他,于是聘请他为律师解决这一纠纷。为此,1936年张志让在上海各大报刊发表声明,要求有关出版机构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他以侵权情形较严重的北新书局为突破口,追回了鲁迅及其继承人的损失。之后,文化生活出版社、生活书局等有侵权行为的机构也陆续退回了侵权所得。张志让的努力不仅挽回了鲁迅及其继承者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还团结了一大批知识分子,为革命时期的统战工作作出了贡献。

三是为普通民众辩护。除了著名进步人士外,张志让还为大量的普通民众辩护。1936年冬,日本水兵中山秀雄在上海虹口被枪杀。当时中日关系十分紧张,日方一直在蓄意滋事,以扩大事态。中山秀雄被杀事件恰为日方激化各方矛盾提供了口实。而租界外国当局为了自身利益,就将两名无辜的中国人杨文道、叶海生污蔑为凶手。对此,中国反动当局选择息事宁人,将两名中国人判处死刑。两人不服,要求上诉。张志让为这两人辩护。接手案件后,张志让不因两人身份普通而有任何的松懈,相反他充分开展调查,把案内破绽指出,并发动舆论为两人争取支援,“当时各大报力予支持,两次以两版篇幅刊载辩护书全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03页)这起案件极为曲折,在张志让的不懈努力下,到抗日战争胜利后,法院才最终改判杨文道、叶海生无罪。

此外,新中国成立前,张志让还以律师的身份为共产党员吴亮平、潘梓年、郑绍文、黄洛峰以及共产国际驻沪秘密代表牛兰夫妇等人辩护,保护了他们的安全,成为推动革命发展的著名红色律师。

以新中国第一代大法官身份推动法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后,法治事业百废待兴。作为资深法学家和律师,张志让在法学界有很高的威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首任院长沈钧儒多次力邀他去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最终,张志让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并长期担任这一职务。任职期间,张志让与沈钧儒、董必武等人一起推动了新中国的法治建设。

一是推动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中国成立后,留用了大量旧司法人员,但很多人不仅政治素养、专业知识难以适应新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而且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出了大量问题。因此,为了整顿司法队伍,培育适合新中国需要的法治工作者,1952年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开展了全国司法改革。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让提出要在司法改革中着力清除资产阶级法律和“六法全书”的负面影响,广泛宣传、贯彻无产阶级法律思想,“资本主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其理论,正是革命所要推翻的东西”“司改运动根据马列主义从根本上批判了旧法,批判了旧法观点”,以此铸造为人民服务的司法队伍。同时,张志让还提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法院工作服从党的绝对领导,不仅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领导,还要坚决服从当地党委的领导”;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走群众路线原则的优越性和重要性,以及法院为革命和建设服务的必要性,也是认识清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文史资料选辑》第八十五辑,文史资料出版社,1983年出版,第115页)。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人民司法组织体系。

二是推动多部重要法律文件的制定。新中国成立后,大量工作需要法律文件的指导和支撑,法律文件制定工作显得繁重而紧迫。张志让广泛、深入参与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婚姻法、刑法等重要法律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议工作。其中,尤以参与我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过程最为艰辛、曲折。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和政务院多次提出制定一部社会主义的刑法,并在1950年、1954年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等文件。为了让这部法律文件更加科学,1956年政务院安排张志让参与刑法的起草工作。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张志让组织了23家高级法院的工作人员,搜集、整理了19200多份材料,汇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经验,最终形成了《关于刑事案件的罪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初步总结》。虽然此后刑法制定工作一度停顿,但改革开放开始之后重启刑法制定工作时,张志让带领众人起草的这份文件成为重要参考,他为我国第一部刑法的制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是推动普法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张志让担任了《新建设》杂志常务副编委。在办杂志的过程中,张志让认为,不仅要开展法理研究,还要以此为平台着力开展普法工作。为此,他在《新建设》上发表多篇文章,对新中国颁布的大量法律文件进行了解读。其中,对于《共同纲领》,张志让指出它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也在内容和形式上具有了一些宪法的特征”“再就共同纲领内容所解决的问题来讲,宪法所应规定的各种基本问题大致都已规定”,为广大群众学习、落实《共同纲领》提供了重要指导。同时,对于新中国颁布的首部婚姻法,张志让则强调制定该法的目的就是“解放妇女在婚姻上和家庭关系上的束缚”“普遍创造团结合作、美满兴盛的新家庭,改革封建腐化的旧家庭”“使后一代的中国人都得到应有的教养和保护,使整个民族得以健全发展”(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办公厅、研究室编:《张志让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第253、254、256页)强调法院和婚姻登记机关应该贯彻落实好新婚姻法,“按照它的精神和文字,一条条切实去执行”,并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广泛开展新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

长期辛苦的工作让张志让的身体状况每况愈下。到1978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他已经身患重病。但直到去世前,张志让仍在阅读大会文件,不忘为我国法治建设建言献策。终其一生,张志让都在不断地探索现代法学理论,为建设法治中国不懈努力着。

来源:人民法院报·5版

作者:徐佳佳(作者单位: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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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编辑:周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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