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凌晨,云南警方发布警情通报,称“嘎子哥”演员谢某某(男,36岁,河北雄县人)在拍摄电影休息期间,身着带有明显警用标志的服装直播带货,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定对其行政拘留7日。
同时提醒: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1.这再次的说明: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上网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坚决不能逾越!
从通报中可见,公安机关对“嘎子哥”处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该条一共有三款内容。
其中,第2款规定警服是由人民警察所专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3款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予以处罚。最轻的也应该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而如果构成犯罪的话还可能要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实不只是《人民警察法》,公安部2001年发布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该规定第11条明确影视制作制单位经过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以后,是可以使用警察制式服装的。同时明确,在拍摄、演出以外的其他时间、其他事由,是禁止使用的。
第十一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
第16条规定,如果任何个人非法使用警察制式服装,那么要处罚款,并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当然如果构成犯罪,同样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话说回来,假如说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那么也是有救济渠道的。
规定第21条明确,被处罚人对此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如果有人身着警服,冒充人民警察采取招摇撞骗行为,则涉及到刑法第279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需要从重处罚。
《刑法》第279条规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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