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苏州市政府官网获悉,《苏州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办法》自2025年10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8日。
《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在本市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的小户型、低租金的租赁住房。(无房,是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主要通过新建、改建和存量纳入三种方式。新建是指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及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是指利用闲置、低效利用的各类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存量纳入是指将符合条件的存量房源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选址应当统筹考虑企业集中、交通便利、配套完善等因素,合理安排居住、商业、教育、医疗、文化等各类功能,避免闲置空置和资源浪费,促进职住平衡;项目周边应充分考虑青年生活、工作和社交需求,合理布局商业业态和休闲活动场地,满足青年多元需求;项目地块内应设置多功能共享空间,合理设置阅览室、休闲茶吧等,促进青年交流互动。鼓励利用地铁、公交场站等地块、上盖物业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户型设计应适应青年单身或小家庭居住需求,标准配置厨房、独立卫浴等生活空间,注重采光、通风与空间利用,提升居住的舒适度与美观度。鼓励配备智能门锁、智能水电表等智能化设备,实现便捷管理与高效服务。引入绿色建筑理念,使用环保建材,打造健康宜居空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参照《关于加强苏州市人才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苏委办〔2021〕55号)执行;(二)土地出让时,已在出让条件中明确租金标准的,按照约定执行;(三)其他项目租金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原标题:《苏州保障性租赁房:小户型为主,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
栏目主编:范兵
来源:作者:文汇报 付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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