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个让买房人们高兴的信号出现了:
各地法院,开始支持烂尾楼的“断供”操作。
说的在直接一点就是:支持烂尾楼业主解除合同,不用还房贷了,把偿还贷款的责任转给开发商。
一个很不寻常的信号出现了:
各地法院,居然开始支持烂尾楼的“断供”操作。
具体来说,就是支持烂尾楼业主解除合同,不用还房贷了,把偿还贷款的责任转给开发商。
这消息一出来,银行傻眼了,连着开发商也跟着崩溃了,被烂尾楼拖垮的业主们,终于可以“解套”了?看看:
01.
关于烂尾处理,“王炸”来了?
很多人为啥不敢买期房?说白了就是因为担心,一旦买到烂尾房,不仅要面临首付打水漂,还得自己承担租房成本,而且未来几十年的房贷还得自己掏空腰包。
照理来说,烂尾不是买家造成的,违约的是开发商,业主应该有权解约,然而现实中,一旦运气不佳买到烂尾,业主就像夹心饼,被两头夹击。
好消息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更是入库了一个参考案例,就江苏省盐城市一宗“烂尾楼”纠纷案展开,最终判决结果是,支持购房者诉求:
解除购房合同与贷款合同
开发商返还首付、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购房者已还和未还的购房贷款
更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出手定调后,依照《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换句话来说,最高法案例库属于“标准答案”,以后各法院遇到类似的烂尾楼纠纷案例,也应该这么判。
起源是这样的,2021年12月,陆某在盐城某公司购买房产,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总价超过118万,陆某支付了43万首付款。剩余75万向当地银行贷款按揭。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江苏盐城的陆先生,21年付了40多万首付,又从银行贷了70多万,买了一套房。结果呢?房子一直交不了,烂尾了,一气之下,陆先生将开发商和银行告上了法庭,
之后陆某就业一直还着月供,直到2024年3月26日,陆某已还款超过19万元,但房企到期一直未交房,逾期超过4个月,最后向陆某承认“无法交付房屋”。陆某将房企和贷款银行告上法庭。
最后,法院判决:
①跟开发商的买房合同,解除!
②跟银行的贷款合同,解除!
③开发商不仅要把陆先生那40多万首付和已经还了的19万房贷(连本带息)全部退还,剩下的银行贷款,由开发商来负责还清!
④开发商还得赔违约金。
相当于哪怕业主选择“断供”,也不影响征信了,因为还款责任已经转移到开发商身上。
也预示着,在这场烂尾楼的漫长博弈中,深受困扰的购房者们终于等来了“解套”的机会。
02.
以前为啥那么难?
事实上,帮助业主们维权的法律条文,早就写好了,比如,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是很早就有的,但为啥之前很少看到类似的判决结果?
主要的阻力并非来自开发商,而是银行。
有律师进一步解释,购房者采取首付+贷款的方式买房,本质上,烂尾楼纠纷中存在两组法律关系:
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
购房人与银行之间: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而烂尾楼之所以“烂尾”,一般都是因为开发商资金链断裂,甚至早已经破产了。把后续的还款责任转移到开发商身上,那么剩余的贷款就很难收回来,相当于银行添了一笔“坏账”。
所以,以往出于保护银行的考虑,法院对这类判决很谨慎,要么不立案,要么不支持解除合同,继续等交楼。
结果就是:普通人两头挨打。
不过以后,这种局面就要翻转了!
而且,在上面讲到的江苏盐城的这个案例中,法院还在二审判决书中回怼了开发商和银行的“霸王条款”:
在购房人对合同解除并无过错且未能实际取得房屋,而出卖人既未交付房屋,又长期占有贷款本金的情况下,仍要求购房人对剩余贷款承担返还责任,权利义务明显失衡
说的再简单一点就是:房子没给我,凭啥要我还贷?
03.
为啥风向变了?
买到烂尾可以不还贷、不上征信,这事以前从未想,但现在法院判决允许,这种转变是为啥?
一方面,现在的烂尾顽疾不少,根据《2023年全国烂尾楼研究报告》统计,全国烂尾楼数量约231万套,涉及超百万家庭陷入“钱房两空”困境,继续还贷,等于把钱投入一个无底洞,不还又要面临征信问题。
面对这种情况,有的人只能被迫住进烂尾楼,这反而会加剧大家的信心不足,社会不稳,上面对烂尾楼问题特别重视。
另一方面,预售制走到头了,市场信心濒临崩塌;现房销售将成主流,游戏规则正在重写!
也就是说,这个判例既是信号,也是“期房时代”的清算宣告!
对于买房人来说,这是信心的恢复,大家买房不再是期房,而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样就能确保业主不会买到烂尾。
但对于开发商来说,过去“空手套白狼”的那套玩法以后行不通了,以后你交不了房,房贷你自己扛。
这一次最高法罕见定调,被烂尾楼拖垮的业主们,终于可以“解套”了?
接下来,他们再也不用忍气吞声背锅,可以把自己的买房钱拿回来,从此也不用背征信黑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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