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陈某荣合同诈骗案: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定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苏0902刑初137号
入库编号:2023-03-1-167-001
关键词:刑事 合同诈骗罪 诈骗罪 合同形式 虚构事实 市场交易秩序
一、 案件事实概要与争议焦点
(一) 基本事实
被告人陈某荣因个人债务问题,自2021年8月至9月间,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先后实施了三次诈骗行为:
- 虚构某水泥构件有限公司需采购招待用酒的事实,以高价(1080元/瓶)从被害人孙某处购得70箱青花郎白酒,后低价出售给程某。案发前归还31万元。
- 冒用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采购人员身份,使用假名,虚构中秋节送礼需求,以高价(1380元/瓶)从被害人董某处购得170箱洋河梦之蓝手工班白酒,后低价出售。案发前归还15万元。
- 虚构江苏某预涂膜公司需酒的事实,以高价(850元/瓶)从被害人徐某宏处购得180箱水井坊典藏大师白酒,后低价出售。案发前归还15万元。
陈某荣通过上述“高买低卖”手段,共计骗取白酒价值人民币196万余元,案发前共计归还61万元。最终实际给被害人造成损失135万余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责令退赔。
(二)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对被告人陈某荣行为的定性:其行为是构成普通的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此争议的本质在于如何理解“合同”在诈骗类犯罪构成要件中的意义,以及如何界定“签订、履行合同过程”的范围。具体而言,即本案中口头达成的购销协议能否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合同”,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不仅侵犯了个人财产权,更主要地侵害了市场经济秩序这一合同诈骗罪所保护的核心法益。
二、 法律分析: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界分理论与本案适用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与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在构成要件上属于法条竞合关系,合同诈骗罪是特殊规定。两罪区分的关键,并非简单地看是否存在一纸书面合同,而需从行为发生的领域、侵犯的法益、以及“合同”的性质等多个层面进行理论辨析,并将此理论应用于本案事实。
(一) 理论界分: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的统一
- 形式标准:行为与“合同”的关联性合同诈骗罪要求诈骗行为必须“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此处的“合同”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书面合同,也包括口头协议和其他形式。其核心在于体现了市场交易行为的本质。只要双方当事人就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方式等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形成了具有约束力的交易关系,即可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合同”。交易的形式(口头或书面)不影响对“合同”性质的认定,重点在于行为是否假借了合同这一经济交往的形式外壳。
- 实质标准:对法益的侵害侧重这是区分两罪的更深层次标准。
- 诈骗罪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可能发生在任何领域,不必然扰乱某种特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 合同诈骗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这意味着,其首要保护的法益是国家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合同管理制度。行为人利用合同这一市场经济的基础工具进行诈骗,直接动摇了市场交易的信用基础,破坏了公平、诚信、安全的交易环境。侵犯他人财产权是结果,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突出地体现在对整体市场秩序的破坏上。
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的诈骗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并与合同签订、履行密切相关,其危害性已超越个体间财产纠纷,上升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侵害。
(二) 本案适用:口头协议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将上述理论应用于陈某荣案,其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 行为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陈某荣三次作案的手法高度一致:均以“采购”为名,与被害人(酒水销售商)就白酒的品牌、数量、单价、总价、交付方式等合同核心条款进行了明确的约定。虽然交易主要通过口头形式达成,但这并未改变其作为货物买卖合同的本质。整个骗局自接洽、磋商(“签订”)、至支付部分货款、收取货物(“履行”)均紧紧围绕着这份口头购销合同展开。其非法占有目的的实施,完全镶嵌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流程之中。
- 行为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并非普通的“借债不还”或街头诈骗。其选择的侵害对象是市场经济中的经营者(酒水专卖店),冒充的是市场经济中的交易主体(其他公司采购人员),利用的是商品买卖这一最基本的市场交易形式。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诚实信用这一市场经济的帝王法则,使得正常的商业采购活动充满风险,破坏了市场主体间的信任基础,其危害性显然已超出了对三名被害人个体财产权的侵害,直接冲击了局部的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这正是合同诈骗罪所要规制的核心。
- “高买低卖”模式凸显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高买低卖”的行为模式,是其不具有真实履行合同意愿、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强力佐证。一个正常的市场参与者绝不会持续地进行明显亏本的交易。其之所以愿意支付高价(诱骗对方上当)并以低价急售(快速变现),根本目的就是迅速将骗取的货物转化为货币以供个人挥霍或还债。这种不计成本、不顾后果的交易方式,充分暴露其从一开始就没有打算履行合同支付全部货款,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三、 总结与辩护思路启示
(一) 裁判要旨总结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准确地把握了合同诈骗罪的本质。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区分两罪的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利用“合同”这一交易形式进行,以及是否破坏了市场秩序。本案中,即使是通过“口头合同”形式,但只要该口头协议具备了合同的本质内容,且行为嵌入市场交易领域,其危害性就符合合同诈骗罪的规制范畴。
(二) 辩护思路启示
对于辩护人而言,本案提供了清晰的思路:
- 若欲作无罪或轻罪(诈骗罪)辩护,应重点论证行为与市场交易秩序的关联性不足。例如,若能证明所谓的“采购”仅是个人之间的零星交往,交易对象非经营者,交易行为不具有商业性、经营性,则有可能主张其未扰乱市场秩序,从而争取认定为普通诈骗罪(量刑相对较轻)。但在本案中,此路径因事实清晰而难以走通。
- 有效的罪轻辩护路径应集中于:
- 犯罪数额的扣除:强调案发前归还的61万元应从犯罪总额中扣除,以实际损失数额作为量刑基准。本案判决已采纳此点。
- 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尽管定性为合同诈骗,但仍可论证其行为相较于利用大型项目、复杂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主观恶性和对宏观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相对较低。
- 量刑情节:充分利用坦白、认罪认罚、部分退赃等法定从宽情节进行辩护。本案辩护人成功运用了这些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陈某荣案清晰地表明,司法实践中对“合同”的认定采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旦诈骗行为披上了市场交易的外衣,并利用了合同流程,其性质就可能从侵犯个人财产的诈骗罪,转化为同时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诈骗罪。这对于刑事辩护的策略选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游涛,世理法源--诉讼解决方案专家——高端法律咨询平台创始合伙人
业务领域:网络犯罪、金融犯罪、职务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公安大学本科、硕士,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
曾任某网络科技(直播、娱乐社交)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直播、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
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李 元
乾成北京 合伙人/律师
李元律师有15年北京法院刑事审判经历,曾任审判长,审理了近干件刑事案件,积累了大量的司法实践经验。其参与或主审的案件或重大复杂,或影响较大,包括10余件因证据不足而由检察机关撤诉的案件,以及大量职务侵占、贪污、受贿、非吸、集资诈骗等类型案件。此外,还专门负责审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李元律师主攻经济犯罪的辩护与控告、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涉外刑事法律服务及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等领域。凭借法官的从业经历和外语特长,李律师在外国客户的国内刑事业务方面有较大优势。获评律新社《精品法律服务品牌指南(2024):争议解决领域》精品律师。
业务领域:经济犯罪辩护与控告涉外刑事|知识产权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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