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因病住院治疗,后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夫妻俩却诉至法院,均同意离婚。9月18日,四川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布这起审结的离婚纠纷案,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法院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两人不准离婚。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李某与贺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去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今年3月24日,其被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
今年3月6日,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其与贺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对此,贺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更关键的是,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
法院指出,在此艰难时刻,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
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30日,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雁江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适用“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人生存希望,既呼应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杨珒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