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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顾名思义,就是指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重新回到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中越来越常见,但税务上如何处理却让不少企业和个人感到困惑。
但许多退休返聘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都对同一个问题感到困惑:返聘收入到底按“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不仅关系到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企业用工成本核算。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可能导致最终缴纳的税款差异巨大。税务局对此有明确规定,关键在于同时符合四个特定条件。
一、四种条件,判断计税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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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全部符合上述条件,返聘收入才可按“工资、薪金”计税。否则,税务机关有可能将其认定为劳务报酬,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
二、按“工资”或“劳务”计税,区别很大
最重要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计税规则不同,二是能否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工资薪金适用累计预扣法,享受每年6万元的基本减除费用,以及社保、专项附加扣除等,税率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劳务报酬则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费用,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率一般为20%~40%,且纳入年度汇算清缴。
好消息是,符合“再任职”条件的返聘人员,其收入不仅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税,还可以照常享受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这一点对纳税人非常有利。
三、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很多人也关心:企业支付给返聘退休人员的报酬,能否纳入工资总额?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相关政策,企业聘用退休人员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属于工资薪金的部分,甚至可以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扣除限额的依据。
但要特别注意:正式退休、内退、提前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工资福利,属于“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四、总结一下
退休返聘不只是一个用工方式的选择,还关系到税务合规和成本安排:
对个人而言,符合“再任职”条件就能按“工资薪金”计税,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税负往往更低;
对企业来说,这类支出符合条件可作工资总额核算,依法税前扣除,降低企业综合成本。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返聘人员,都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雇佣性质,保存好相关证明材料,避免因适用标准不清带来税务风险。
法条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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