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是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中坚力量,在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代表着“高层次审判人才”与“审判领域最高荣誉”,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开始组织评选。2009年以来,先后六届共评选产生346名。在第六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选中,“豫法阳光”将对三名法官的办案心得予以刊载,激励全省法官以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为标杆,砥砺奋进,勇攀专业高峰。
蔡智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
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
裁判文书既是对一个案件裁判结论的宣告,更要对结论如何得出作出说明,以便于当事人或代理律师知晓法院对其诉求及主张支持与否的原因,从而赢的堂堂正正,输的“口不服”心服。刑事案件要得出正确的裁判结论,必须以证据采信合法客观,事实认定清楚全面,法律适用正确精准为前提。刑事裁判的基本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这两项同时也是刑事裁判文书写作的主要内容。因此,一篇合格的刑事裁判文书,绝不能只靠好的文字叙述和语言表达能力来实现,更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刑事裁判的方法论。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和刑事案件的裁判方法是一体两面,或者说是表里关系。
一、事实如何查明?
刑事裁判文书的事实部分包括控辩意见、证据体系和查明事实三项内容。
控辩意见的写作,要求法官针对控辩双方当庭发表的意见,从诉讼程序、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与否及罪名、犯罪情节的认定与适用等方面进行对比,准确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从而为事实查明确定重点,为分析说理确定目标。
证据体系的写作,要求法官构建案件的证据体系,要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从而确定是否采信,要对采信的证据搭配组合形成证据体系,从而确定是否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其中,裁判文书叙述证据的内容,要求法官先弄清证据的证明方向和证明力,再根据证明案件事实和分析双方争议焦点的需要,对证据内容进行归纳或引述;裁判文书引用证据的顺序排列,要求法官发现并运用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和关联关系,按照普遍认识规律,构建案件的证据体系;裁判文书关于争议证据的认证,要求法官针对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和证据争议,运用证据法则、客观规律和生活经验,对相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得出是否采信及证明力大小的结论。
查明事实的写作,要求法官围绕裁判结论的形成查明案件相关事实,既要查明指控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事实,如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后果等;还要查明其他影响案件处理的边际事实,如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自首、立功、涉案财产等,从而为分析双方的法律争议提供基础。其中,查明基本要素事实是为了确认行为人有没有实施指控的行为、后果的严重程度、其行为与案件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这些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前提;查明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能够为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大小提供依据;查明自首、立功等案发后事实,可以为精准量刑提供依据;查明涉案财产的权属、来源、用途等,又为对财产的准确定性和处置提供依据。
二、争议如何分析?
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包括事实认定争议的分析、法律适用争议的分析和判决具体理由的分析。从方法论上讲,可分为选择说理对象、选择说理资源、选择说理方法三个方面,通俗地讲,就是说什么理、用什么说理、如何说理。
选择说理对象,要求法官针对案件诉讼程序、复杂程度和新老类型等具体情况不同,确定将哪些方面或者哪些问题作为说理重点。一般而言,说理的重点包括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判决结果的主要依据,实践中二者或有一定的重合,既是裁判文书的说理重点,当然也就是案件的审理重点。
选择说理资源,要求法官选择适当工具来分析案件的争议问题,形成裁判依据。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常用工具包括法律规定、刑事政策、道德规范、生活经验、法学理论等,这些既是法官分析案件的工具,当然也应拿来作为裁判文书说理的工具。这些工具的运用有具体规则,在裁判结论形成和裁判文书的写作中均应当遵循。
选择说理方法,要求法官针对控辩双方的事实认定争议、法律适用争议及判决形成理由等运用一定方法进行分析说理。裁判文书的说理方法其实就是案件的分析方法。其中,对控辩双方的事实认定争议,法官应当分别或者综合运用证据裁判规则、经验法则、关键证据等进行分析,必要时从正反两面作出论证;对控辩双方的法律适用争议,包括定罪与否、罪名争议、共同犯罪地位、犯罪形态、罪行轻重及各类量刑情节的认定等,则要在准确理解法律规定内容、立法原意及法理精神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加以分析评判。对判决的具体理由,法官应当将证据裁判规则与个案证据体系进行比对,将犯罪构成要件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进行对比,认定被告人是否实施指控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构成犯罪的被告人运用刑事责任的基本原理(即罪—责—刑)进一步分析,通过犯罪情节、犯罪数额、犯罪后果等方面判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此确定基准刑,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大小,对基准刑进行加或减的修正后,确定一个适当的刑罚。这一过程是法官作出判决的思考过程,当然也应当在裁判文书中予以展现。
三、裁判如何形成?
如果说刑事案件的裁判过程有一条贯穿的红线,这条红线就是“查明”,查明案件的事实,查明应当适用的法律,查明应当赋予被告人的责任。
围绕“查明”这条红线,法官首先要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归纳总结出双方的争议焦点;然后针对争议焦点,结合裁判需要来查明案件事实,为此先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根据采信证据构建证据体系,根据证据之间的关联、印证和协作关系,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进而根据查明事实对争议焦点进行分析评判,确定案件裁判应当适用的具体法律规定;最后综合查明事实和查明法律,作出案件的具体裁判。这条红线,既贯穿了刑事案件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也贯穿了裁判文书的写作过程,既是裁判之纲,也是裁判文书写作之纲。
来 源:中国应用法学微信公众号 、《刑事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蔡智玉著 法律出版社202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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