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正规合同背后,竟隐藏着刑事犯罪的深渊——A公司因销售“XX”品牌设备被控犯罪,真相究竟如何?
案件回顾:一场始于“正规渠道”的交易陷阱
A公司长期为某铁路局供应工业设备。2024年初,因原合作厂商“XX”牌喷码机停产,采购专员乙经“正规代理商”丙介绍,以市场价购入15台标有“XX”商标的同型号设备,并附完整采购合同、发票及授权书。A公司随后将设备销售给铁路局,交易金额10.2万元。
数月后,“XX”商标权利人突然报案,指控A公司销售假冒商品。公安机关现场查扣未售出的9台设备,并委托“XX”公司自行鉴定为假冒产品。A公司面临刑事追诉,公司账户被冻结,经营陷入停滞。
裁判结果与理由:无罪判决背后的三重关键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A公司及乙无罪,理由如下:
主观不明知
A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丙方出具的“正品保证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采购渠道表面合法,且支付价格符合市场水平,无法认定“明知假冒”。商品类别实质不符
“XX”商标核定注册类别为第9类(计算机外设),而涉案喷码机属于工业生产线设备,归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7类。二者功能、使用场景、消费群体均不同,不属“同一种商品”。鉴定程序违法
权利人“XX”公司自行出具鉴定意见,但作为利害关系人未依法回避,且扣押设备在仓储期间遭随意堆放,鉴定过程未录像留证,结论真实性存疑。
法律分析:无罪辩护的四大核心路径
一、突破金额门槛:未达立案标准直接无罪
根据司法解释,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入罪标准为:
已销售金额≥5万元
未销售货值≥15万元
已销售+未销售合计≥15万元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若扣押商品货值仅6.7万元(如(2018)粤03刑终974号案),或查实销售额仅9840元(如李某某案),均因未达门槛获无罪。
二、瓦解“主观明知”:合法来源抗辩实操要点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解释》第九条列举了“明知”情形,但以下证据可推翻指控:
完整进货合同与付款凭证
供应商提供的商标授权文件(即使事后证实伪造)
行业合理采购价格证明(非明显低价)
俞强律师结合十三年刑事辩护经验指出:“实践中,销售人员是否参与造假、是否曾因同类行为受罚、交易方式是否反常(如夜间仓库提货),才是认定‘明知’的关键行为线索。”
三、破解“商标同一性”:视觉差异的黄金辩点
刑法意义上的“相同商标”需满足:
改变字体/大小写但基本无差别 仅调整文字间距不影响识别 增加通用名称等非显著要素 立体商标结构与平面要素高度重合
反例胜诉案:陈某某案中,“均瑶味动力”因增加飘带和盾形图案,与“味动力”商标产生显著视觉差异,法院判决不构成相同商标。
四、否定“同一种商品”:分类表比对技术
商品类别认定需严格比对《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同时结合功能、用途、消费群体分析:
杜某公司案:工业喷码机(第7类) vs. 计算机打印机(第9类) → 非同类商品
晨光剪刀案:市场影响力差异不影响商品本质分类
风险防控指南:企业合规三阶防线
事前审核
要求供应商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核查类目)
登录中国商标网验证商标状态(避免无效/过期商标)
事中留痕
保存货物交接全程录像(包装、标签、质量证明)
建立采购部门与法务的“商标核验双签制度”
事后救济
遭遇查封时立即要求第三方机构重新鉴定
对扣押物品清单逐项拍照留存(防调换)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重申:刑事风险往往始于民事侵权疏忽。企业需建立知识产权合规审计机制,每季度扫描产品线商标风险,将《商标分类表》纳入采购培训必修课。
风险提示
本文所述辩护策略基于公开判例归纳,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结合证据细节制定个性化方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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