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强迫交易罪的无罪辩护需围绕 “暴力威胁手段”“情节严重”“主观故意” 等核心要件展开,结合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精准突破控方指控。
以下是实务中经检验有效的辩护路径:
一、否定“暴力、威胁”手段的刑法属性
刑法要求的“暴力、威胁”需达到 “足以压制被害人意志” 的程度,轻微冲突或商业谈判中的压力不构成犯罪。
1.暴力程度不足:
若仅为推搡、拉扯等未造成轻微伤的肢体接触,或未限制人身自由,可主张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的“纠纷中的过激行为”,而非刑事犯罪中的“暴力”。
例如,搬家公司因加价引发的轻微口角推搡,若未造成实际伤害,可能仅属民事纠纷。
2.威胁内容非刑法意义上的胁迫:
模糊的言语(如“不买试试看”)或基于商业优势的施压(如“终止合作”),因未直接指向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不构成刑法上的“威胁”。
例如,供应商以“不再供货”要挟经销商接受涨价,通常属于商业博弈范畴。
二、挑战“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
“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的法定要件,需严格对照司法解释的量化标准,若未达标则不构成犯罪。
1.未达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需满足“造成轻微伤”“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强迫交易3次以上”等条件。
若控方无法证明损失金额、次数或伤情,可主张“情节显著轻微”。
例如,强迫交易金额仅1万元以下且无实际损失,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无罪。
2.社会危害性有限:
偶发的个体交易纠纷(如邻里间因商品质量引发的强迫退货),若未扰乱市场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可强调其属于民事争议,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三、厘清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大量案件源于经济纠纷(如债务追索、合同履行),需论证行为本质是 “维权方式不当” 而非“非法交易”。
1.缺乏“非法占有目的”:
若行为人目的是实现合法债权(如索要欠款时滞留对方办公室),而非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或服务,可主张主观上无犯罪故意。
例如,债权人因债务人拖欠工程款而阻止其施工,本质是民事讨债,不应认定为强迫交易。
2.存在真实交易基础:
若双方原本存在合同关系,仅因价格、履行方式产生争议,即使伴有过激言行,也可能属于合同纠纷。
例如,装修公司因业主拒付尾款而拆除部分装修,需区分“强迫履约”与“强迫交易”的界限。
四、证据之辩:打破控方证据链
刑事辩护的核心是 “证据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 的三重审查,若关键证据存疑,可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争取无罪。
1.被害人陈述矛盾:
审查被害人是否因情绪、利益(如通过刑事手段索取民事赔偿)夸大事实,或陈述前后不一致。
例如,被害人最初称“被殴打”,后改口为“轻微推搡”,其可信度需打折扣。
2.视听资料瑕疵:
录音录像是否完整、有无剪辑?
例如,监控仅记录争吵片段,未显示“暴力威胁”全过程,无法直接证明犯罪。
3.证人证言不可靠:
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如被害人亲属)或证言为传闻证据(如“听他人说”),可主张其证明力不足。
五、程序违法与非法证据排除
若办案机关存在程序瑕疵,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削弱控方指控。
1.取证程序违法:
如讯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搜查未出示证件,或鉴定意见(如伤情、损失评估)依据不足,可主张证据无效。
2.管辖错误:
外地公安机关未经协作擅自抓人,或强制措施(如超期拘留)违法,可能导致案件因程序违法而撤销。
结语
无罪辩护需 “要件拆解+证据攻防+法律适用” 三位一体,结合案件细节灵活调整策略。
实践中,通过否定暴力威胁程度、论证情节轻微、解构证据链,往往能实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结果。
辩护律师需以最严苛的标准审视控方证据,同时注重与当事人沟通,挖掘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底色,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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