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随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宣判,被告人秦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2024年10月18日晚,秦某与汪某、聂某某、姚某、黄某4人聚餐期间,有人提议吸食毒品。众人皆同意后,汪某出资3200元,由聂某某联系购买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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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一行人驾车至随州城区,从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得冰毒及麻果,又另购两颗含依托咪酯的“上头电子烟”。
后秦某主动提供其租住的房间客厅作为吸毒场所。在该处,秦某、汪某、聂某某三人以“烫吸”方式吸食冰毒,姚某吸食电子烟,聂某某在吸食冰毒后再度吸食电子烟。
经检测发现,秦某、汪某、聂某某呈冰毒阳性,姚某呈依托咪酯阳性。案发后,聂某某、姚某、汪某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来源: 随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整理:钱伟 出品:随州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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