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家庭暴力,或许因为其中的“家庭”二字,很多人会把它当成清官也难断的“家务事”。但是,当一起又一起严重的家暴案件被曝光、被关注,我们必须澄清:家庭暴力,绝不只是“家务事”,很多时候更是严重的犯罪。
据央视报道,本周,在成都进行二审的一起家暴案件,就备受大家关注,受害人即使在怀孕期间,依然遭到丈夫的家暴,两年内被家暴16次。法院二审,施暴者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一名女性在两年内遭受丈夫16次家暴,甚至连怀孕期间也未能幸免,最终施暴者因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这一判决虽然彰显了法律对家庭暴力的严正立场,但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系统性问题更值得深思:为什么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16次暴力行为未能被有效制止?对受害者的求救,我们的法律保护体系还需要更多作为。
尽管《反家庭暴力法》已实施七年,“家暴是犯罪而非家务事”的理念也逐渐成为社会共识,但此案表明,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家暴仍然容易被淡化处理。受害者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勇气才能站出来求助,而系统能否及时响应、有效干预,直接关系到受害者的生命安全。
本案中,受害者在两年内16次遭受家暴,说明现有的干预机制存在严重漏洞,家暴具有隐蔽性、反复性等特点,第一次暴力发生后若不能得到有效制止,往往会不断升级。法律不能总是等到造成严重伤害后才“从重惩处”,而应建立更高效的前端干预机制。
目前的法律框架虽然规定了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制度,但在执行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告诫书缺乏强制力,保护令申请门槛高、执行难,基层民警面对家暴案件时仍常有“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思维惯性。这些因素使得受害者往往陷入“求助-无效-再受害”的恶性循环。
我们需要建立更加主动的防护体系:社区、派出所、妇联等机构应建立联动机制,对家暴投诉优先响应;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标准,简化申请程序;对施暴者实施电子监控等强制措施,切实保障受害者安全。
家暴防治效果不佳,与执法环节的惰性不无关系,一些基层执法人员对家暴案件重视不够,以调解代替处罚,以告诫代替立案,这无形中纵容了暴力行为。必须通过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方式,彻底扭转这种局面。同时,应建立家暴案件首接责任制,确保每一起投诉都有专人跟进、定期回访。对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处,更在于预防,我们需要在学校教育中融入性别平等和反家暴内容,在社区开展反家暴宣传,鼓励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等对家暴行为进行干预,构建全方位的社会支持网络。此外,应加大对社会组织参与反家暴工作的支持力度,为受害者提供更多法律援助、心理疏导和临时庇护服务。
成都家暴案的判决值得肯定,但它更应该成为一个起点,推动我们反思如何打造更加高效、有力的反家暴体系。每一位家暴受害者都应该能够相信:法律不会辜负她们的求救,社会不会对她们的苦难视而不见。这不仅关乎个体安全,也关乎社会正义和文明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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