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间又收到了一张罚款单,数额竟然是二十万元,您看到的没有错,就是二十万元。罚款单的言辞犀利,理由看上去是相当的充分。责令三天内整改到位,否则加倍处罚,直至罚完全部违约金的数额!
那么作为工程公司到底是犯了什么天条,竟然这么大额度的罚款?这样下去这工程没法干了,经过了解现场以后才基本捋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是总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我们项目部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配备管理人员。投标和签合同期间承诺本项目配备各专业管理人员10人。
开工以后发现建设单位因为项目的环评没有评下来,故“开工许可证”也就没能办理下来。“开工许可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合法开工的凭证,主要确认工程是否具备合法开工条件。”所以说,没有开工许可证私自开工是违法行为。
我们公司项目部预感到会因为施工许可证的延误办理而导致工程进度推迟。所以为了节省成本,也为了观望自己的判断是否准确,也就配置了五位现场管理人员。
不清楚为什么突然之间“工程开工许可证”办理下来了,这么复杂的手续,怎么会一下就下来了呢?业主随之猛催工期,现场组织呈现出短暂的紧张。立即调动五位管理人员到位,一时间手忙脚乱了。于是总承包单位就开了罚款单,而一罚竟然是二十万元。一个几百万的工程,一次性罚款款这么多,谁能受得了!
翻开合同也没有相关条款,查查“建筑法”也没有相关的数额规定。到底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有没有罚款的资格?这种大额的没有限度的罚款可以不交吗?强行从工程款中扣掉又怎么处理?
干个工程非得倾家荡产吗?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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