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大 何
法律工作者一定要懂法。
未曾想过,这句话的含金量还在上升。
说的是中国新闻周刊昨天报道一则新闻,2025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农妇杨宝花,收到一份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原因是“对法院工作人员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
骂人的背景是杨女士的丈夫有一起官司(原告),她收到判决后觉得对被告的判罚过轻,于是在6月的一天上午,来到临沂经开区法院执行大厅找到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
杨女士问法官:为什么(对被告)判得这么轻?如果是你的丈夫被别人打成这样,你也会这样判吗?
她承认自己当时情绪激动,嗓门很大,但没有侮辱、谩骂法官,说的最重的话也就是“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
后来就被法警带走了,法院当天就对她做出了罚款决定书和拘留决定书,对杨罚款10万元,同时对其拘留 15 日。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但我上网搜了一下对应法条的原文,不难发现这份判决实在是过于离谱,
以至于在昨天第一时间看到这条新闻的时候,觉得是个法盲编的假新闻。
我的评价是建议申遗。
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内容如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第一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进行警告制止。对于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是法院审判过程中。
而杨女士找到执行法官理论时,是判决书已经下达的,审判结束后。
明显不适用于该条法律。
之前有律师在开庭休息期间,因为关掉律师休息室的信号屏蔽器都可以被行政拘留,没错是律师休息室的信号屏蔽器。
更离谱的是那位建议够不到用手机碰一下开关的老哥也被行政拘留了。
理由也是一样的扰乱法院秩序。
怎么说呢,关一个仪器可以被扰乱,反映一下对判决结果的不满也可以扰乱秩序,作为堂堂司法暴力机关这个秩序未免也太脆弱了一点。
第二,“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如果我对“或”字的字面意思没有理解错的话,应该是指两个条件二选一吧,这也能既要又要的吗?
第三,“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我还是没有理解错的话,这句话的意思应该是最高一千块罚款的意思吧?
整整100倍的10万元罚款,到底是根据什么规定做出的?
杨女士的丈夫被人用铁锤锤到轻伤二级,法官只判了伤人者三个月,和两万五的罚款。
我查了一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二级”,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般的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判决落在6个月—1年6个月之间,但是这个只判了3个月。
也难怪杨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过轻,心生不满,找承办法官于某某理论了。
然后农妇说法官这么判没良心,就被判了十五天拘留和十万罚款。
相比骂这个法官,用铁锤锤她,性价比似乎更高?
另外有没有一张可能,杨女士这句:“谁这么判谁没有良心”,
其实不是侮辱法官,而是泄露了国家机密。
那罚款10万就解释得通了。
第四,“罚款、拘留的决定必须经院长批准。”
原来是院长也批准,那没事了。
这里补充一个冷热知识:法院为了维持法庭秩序等原因开出的“罚单”,和警察等执法部门开出的罚单,不是一回事,区别很大。
首先,警察开罚单前,必须走一套调查流程,收集证据,还要告诉你,你有权为自己辩解。
而法院的处罚决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开庭顺利进行,程序上相对快一些,一般由院长批准就行。
更关键的是,如果你对警察的处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找上级或政府评理),也可以去法院打官司告他们,路子比较宽。
但是,如果你对法院的处罚决定不服,通常只能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这条路要窄得多。
然后我又查了一下法官搞错了判罚会有什么惩罚的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法官如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应当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甚至开除等处分。
请问这个法官是不是应该被判罚和赔款呢?
想必是很难的吧。
第五,“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因为没有在处罚决定出来的三日内申请,上级法院以超期为由不受理。
由上一级法院判处其违规,予以纠正——这可真是堂下何人状告本官了。
杨女士因为法官乱判找法官理论,结果法官还真就再次证明自己不懂法,现实有时候真是比故事更荒诞。
彭宇案的法官也就是当年出道的早,真要是搁现在,吃饭得坐小孩那桌。
全文完,感谢阅读,既然看到这里了,如果觉得不错,请点赞转发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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