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的话
法院学术研讨是强化审判研究、促进审判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更高层次、更有质量、更显水平的审判活动。即日起,福建高院新媒体开设《研法问道》专栏,邀请法院干警提笔凝思——或从疑难案件中抽丝剥茧,解构法律适用的精微要义;或在类案审理间寻踪觅径,勾勒司法裁判的精益求精;更在情与法的碰撞中,剖白职业信仰的坚守与超越。欢迎关注!
廖丽娟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彭英容
安溪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三级法官
公平正义是人民的向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裁判者必须回答的问题。设想司法裁判者理想状态下的解题方式:个案裁判的过程符合一般法律规范的要求,案件处理结果也符合人们的心理预期,顺利获得与普世价值观契合的规范正义。但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案件阻碍规范正义顺利出现的场域复杂多变,交织着法理与人情之间的磨合与让与。在一般化、规范化处理案件时遇到个案正义难题之时,不仅在精神层面应鼓励裁判方法传承与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规范正义与个案正义之间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建立平衡连接机制,提高判决的社会接受度,肯定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价值,鼓励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新性发展,应是司法实践之常态。
笔者以在全国法院第三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获二等奖的论文《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司法实践应用价值的阐发与探索》为引,与大家分享在司法实践中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应用价值探索的几点思考。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与发扬于司法实践之益
法官的裁判权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与期盼,司法权威的树立,建立在司法赢得当事人信服、社会认同、公众信任的基础之上。法官在高标准的职业要求下,对正义追求路径的理想规划应当是法律的普遍性与具体个案的和谐一致,认定事实并准确规范地适用法律即可得出规范正义。但是疑难案件对规范正义的狙击场景频出,要求法官必须将自由裁量权融入冰冷的、僵硬的法律规则之中,在司法实践中修补社会正义运行体系中的紊乱,通过论证填补法律条文的漏洞,重塑法律适用方法,以期实现个案正义。
在司法实践对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其转化与发展的时机精准性、适用场域的合理性、适用方式的科学性、适用结果的有效性是发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价值的目的所在。但是,在具体个案中如何判断并准确运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很难有绝对的标准。当我们发现在个案处理中,以“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的规范裁判方法,并不理所应当地就可以得到规范正义。欲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司法裁判理念与社会主流价值之间,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之名,打开双向交流的渠道,架起携手共赢的桥梁,为个案正义的正向价值予以正名。
建立良性介入的三性判断机制:
精确性、合理性、科学性
介入时机精准性考量之是否合法理。社会多元化的高速发展,注定法律条文难以涵盖社会矛盾的多种形态,我们无法苛求立法者可以预见未来发生的所有情况。合法理但未“当人情”给规范正义出现带来障碍之时,应当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支撑予以介入,踏上个案正义对规范正义的修正之路。
介入场域合理性考量之是否“当人情”。公众期许有预谋犯罪与无预谋犯罪的差别可以被量刑所体现,故意与非故意的行为造成的损失可以在赔偿方案中存在差异性。一个行为在法律体系中被评价,裁判者应考量评价结果是否能够符合公众认知,不仅严格适用法律条文,更加注重与百姓心中已有的正义感形成共振。司法裁判中的“当人情”的含义,不仅包含对高尚的、优秀的、善良的品质与价值观的推崇,也包含民众中某一类人群已经接受自己不够善良,足够普通的人,被允许在遵守最低限度道德的基础上,拥有一份可以承认自己不够完美却能真实面对人性欲望的自由。
介入方式科学性考量之适用法律方法的指引与法律秩序漏洞的填补。社会永远是动态的,相对社会,法律是静态的,需要相对稳定,不可能完全跟随社会一日百变,朝令夕改。律文不能变动,显然无法规范变动的动态社会。为解决现实生活中不断出现的问题,就有了“例”的出现,以补“律”的不足。在疑难案件妥善处理合法理与当人情之间的关系,以个案正义修正司法公正追求之路。其适用法律方法可以成为,对中华优秀法律文化良性介入科学性的指引,推动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判例,在纠正冤假错案的同时,也填补了法律秩序的漏洞。
追求适用结果的有效性:
个案正义与公众理性之间的互动
个案正义对社会公众隐性教育正向输出的正当性与紧迫性。司法实践中的真实案例中,个案正义对司法公正追求的纠偏体现得淋漓尽致。客观事实认定层面,需要查明涉案当事人是否是自己真实的意愿表达;法律适用技术层面,应准确规范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效果追求层面,案件中复杂的法律关系让本应出现的规范正义是否得以顺利出现。以上三个层面,营造了法律原则适用场域的生成。如果规范正义未能顺利出现,从自身过错中受益的行为有可能因披着合法外衣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此时,个案正义对社会公众隐性教育的输出显得尤为重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出法律原则的适用,有效追求个案之正义。
民众常识纠正个案裁判的通道清淤的反向回流。法律不强人所难,是经过了朴素价值观的讨论和正义观念的推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重视法意与民意沟通的过程,面对公众舆论对裁判结果围聚式的讨论与关注,应畅通民众常识对个案裁判中某些知识领域修补的渠道。通过民意甄别科学方法、重视民意反馈、论证民意的理性程度三个步骤,锁定引发舆论关注的案件焦点,判断其之所以成为焦点的原因。个案裁判应在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考虑民众常识与认知范围。
结语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是经过历史和实践检验的,是中华法文化的精粹。它承载着丰富的思想和价值观,对中国现代法治体系的建成具有深厚的影响与滋养。规范正义被疑难案件狙击的场域类型频出,个案正义对司法公正追求之路的纠偏与修正显得尤为重要。个案正义的正当性与可参考性,需要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加持与正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精神层面得以传承发扬,还应在司法实务层面适时介入发挥其价值。期望由此得出个案正义的司法经验与裁判方法,或许能不被困在个案之中。
供稿:法培处、泉州中院、安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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