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一名 60 岁大妈携带36张淫秽光盘乘坐火车,行李过安检机时引起了安检员注意,安检员认为光盘可疑,当即联系铁路警方。
警方到场后,将涉事光盘送检,经专业鉴定,确认这些光盘属于 “淫秽物品”。面对调查,大妈表示,携带光盘仅为个人观看,既无贩卖意图,也未帮他人转运。警方最终以 “运输淫秽物品” 为由,对大妈作出行政拘留 3 天的行政处罚。
律师指出,大妈的行为已触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68 条的规定:“运输淫秽的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警方的处罚并非 “小题大做”,而是有明确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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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未按顶格处罚,核心在于 “情节较轻” 的认定:一方面,36 张光盘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 若以牟利为目的运输 50 张以上淫秽影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另一方面,大妈无牟利意图,也未将光盘扩散传播,未造成更大社会影响,因此适用 “五日以下拘留” 的较轻幅度,3 天拘留完全在法定范围内。
年龄不是 “免罚金牌”:60 岁仍需担责。针对 “老人是否该从轻” 的疑问,法律仅规定 “70 周岁以上违法者不执行行政拘留”,60 岁尚未达到这一标准,无法因年龄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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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并非直接处罚,而是先对光盘进行 “淫秽物品” 鉴定 —— 这是关键前提,需专业机构确认物品的 “诲淫性”;从安检发现、联系警方,到鉴定、调查、作出处罚,全流程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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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不少人误以为 “自己观看的淫秽物品不会违法”,但只要涉及 “运输”(如火车携带、快递寄送等),或者给别人观看,且数量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触发法律责任。轻则面临治安拘留,若涉及牟利、传播,还可能触犯刑法。守法不分年龄,这类 “花边物品” 切勿随意携带或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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