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是家庭风险保障的重要基石,但“健康告知”往往成为理赔路上的一道坎。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案件屡见不鲜,其中如何认定“如实告知”的范围和影响,是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问题。近日,君审律所代理的一起因“癫痫”病史未告知而引发的重疾险拒赔案,在广东省广州法院迎来胜诉判决,成功为客户挽回64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
案件背景
2019年,陈女士(化名)在广州为其子小明(化名,时年5岁)购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时,在健康告知栏目“被保险人是否曾有抽搐、惊厥、癫痫、脑炎、脑膜炎等神经系统疾病”一项中,陈女士勾选了“否”。2022年,小明被确诊患有“恶性脑肿瘤”,并进行了开颅手术。陈女士依约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小明在投保前一年(2018年)曾因一次“发热伴抽搐”在医院门诊就诊,病历记载“疑诊热性惊厥”,但未确诊为癫痫,后续也未持续治疗。保险公司据此认为,陈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重要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其承保决定,因此作出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的决定。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 陈女士未告知的“热性惊厥”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
- 该未告知的病史,与后来发生的“恶性脑肿瘤”保险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 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具体的询问义务?
诉讼过程
君审律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研究了案情,并从医学和法律两个层面构建了辩护策略:
- 医学层面:区分“热性惊厥”与“癫痫”:律师调阅了大量医学文献,并申请医学专家出具意见。权威观点表明:热性惊厥是婴幼儿时期最常见的惊厥性疾病,通常发生在发热初期,绝大多数预后良好,不会转变为癫痫,更与脑肿瘤无明确关联。而癫痫是一种慢性脑部疾病,以反复出现的癫痫发作为特征。两者的病因、预后和临床意义完全不同。保险公司将“热性惊厥”等同于“癫痫”进行询问,本身就是不专业的,投保人基于普通人的常识和理解,认为一次性的热性惊厥不属于“癫痫”等神经系统疾病,并无不当。
- 法律层面:未告知内容非“重要事实”且无因果关系
- 非重要事实: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未如实告知的内容必须“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一次性的、良性的“热性惊厥”病史,对于承保重大疾病保险的风险评估通常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事实”。
- 无因果关系:保险事故是“恶性脑肿瘤”,其与多年前的“热性惊厥”在医学上无任何因果联系。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如果其知悉该病史就会拒绝承保或加费承保。
- 询问方式存在瑕疵:保险公司的询问将“抽搐、惊厥、癫痫”等不同严重程度的概念并列询问,过于笼统,导致投保人难以准确判断告知范围,负有提示不清的责任。
法院判决
广州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君审律所的观点,认为:
- 原告陈女士未告知的“热性惊厥”病史,属于婴幼儿常见病症,与本次所患“恶性脑肿瘤”无关联性。
- 被告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病史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也未能证明若知悉该病史就会作出拒保或加费的决定。
- 保险公司的询问方式过于概括,易引发误解。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判决其向被保险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6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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