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小米集团正式宣布中国区市场部总经理王腾因“泄露公司机密信息”及“存在利益冲突”被辞退。小米集团职业道德委员会在内部邮件中指出,王腾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诚信廉洁守则》与《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王腾随后在微博回应称“没有窃取公司机密出售,没有收人钱财”,但承认“有失职行为”。值得注意的是,王腾此前曾因提前泄露Redmi K50发布时间被内部处罚,此次事件再次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保密义务置于舆论焦点。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明确保密义务的法律基础在于双方合意约定,而非单方强制。关键在于约定内容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合法。
结合本案分析:小米作为科技企业,与高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然包含保密条款。王腾作为市场部总经理,其岗位性质决定了其接触核心商业信息的必然性。小米依据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及内部规章制度作出辞退决定,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23条的立法精神。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小米未将事件上升至刑事层面,而是选择内部处理,表明其对保密条款的运用已形成成熟机制,避免了法律纠纷的扩大化。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三要件。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不仅在于事后追责,更在于事前制度设计。
结合本案分析:若王腾泄露的信息属于小米商业秘密(如未公开的供应链成本、未来产品规划等),其行为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侵权。但小米选择内部处理而非法律诉讼,恰恰体现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理性策略:优先通过内部合规机制解决,避免将商业竞争转化为公开法律纠纷。这也反映出小米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上的成熟度——其保密措施已通过制度化、流程化实现,而非依赖事后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企业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公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的基础。
结合本案分析:小米《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作为处理王腾事件的依据,其合法性取决于制定程序。作为上市公司,小米的规章制度必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公示等民主程序,符合司法解释要求。王腾作为高管,其行为已远超一般失职,达到严重违反程度,故小米的辞退决定具有充分法律依据。本案也警示企业:保密制度必须与岗位职责精准匹配,避免“一刀切”式规定。
王腾案不仅是个人职业操守问题,更是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的缩影。对员工而言,高管岗位意味着更高标准的保密义务,任何"小节"失误都可能触发职业终结;对企业而言,完善的保密制度、合规的管理程序与清晰的权责边界是核心竞争力的保障。
本案中,小米既未过度扩大化处理,也未简单"和稀泥",而是依据制度、程序与法律作出决定,展现了现代企业合规管理的典范。在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核心资产的今天,企业与员工都应清醒认识到:商业秘密不是"可有可无"的附加条款,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任何突破这条红线的行为都将付出职业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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