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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及时掌握和排除文物安全隐患,依法查处文物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结合西藏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文物局受理、督办或者直接调查处理的文物违法行为举报的奖励,本办法所称文物违法行为包括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负有文物管理职责的文博行业工作人员(包括野外文物看管员)、 文物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公安、市场监管、海关等行政部门依法打击、查处、侦破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不作为文物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四条自治区文物局按照以下方式接报、受理举报人举报的文物违法行为线索:
(一)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接报,应当完成接报受理记录;
(二)以电话、来访形式接报,需告知举报人提供书面举报材料,并完成接报受理记录;
(三)其他相关部门移转的案件线索,应有接报受理记录。
(四)举报事项经自治区文物局核查属实。
第五条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对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盗掘或破坏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古石刻、古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各类不可移动文物;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四)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违法、违规进 行施工作业的;
(五)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违法、违规进行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六)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七)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改变文物原状的,或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八)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
(九)文物(包括馆藏文物)损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的;
(十)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及跨境走私文物的;
(十一)刻划、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
(十二)擅自移动、摧毁文物保护标志的;
(十三)未履行或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和评估程序,先行开工建设项目造成文物被破坏的;
(十四)其他违反文物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十五)仅发现有文物违法情况但未发现违法对象的情况下,给予举报人口头奖励。
第六条属于下列情形的举报信息,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文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违法行为信息或者无具体违法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事实的。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及时一次性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机关及相应举报途径。
第七条自治区文物局受理文物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为:督察处0891-6833609(电话兼传真),电子邮箱:xzwwjdcc16@126.com,举报地址:拉萨市天海路16号西藏自治区文物局督察处,邮编:850000。
自治区文物局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等日常工作事宜。
第八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发生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违法事实;
(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或未被媒体公开;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五)特别重大文物违法案件,情节较为严重的,匿名
举报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匿名举报人可通过设定8位密码(7位数字+1位字母),留给举报部门,在违法案件确认核实并调查完毕后,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
(六)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对涉及文物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获得一定奖励,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和原则: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详细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包括真实姓名,方便联系的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由举报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条线索进行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条自治区文物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相关文物的级别,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视举报文物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社会影响恶劣程度以及举报等级不同,按照以下情形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奖金。所需奖励资金,从自治区文物保护资金中列支。
(一)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珍贵文物(一级文物),社会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人积极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奖金。
(二)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珍贵文物(二级文物),社会影响比较恶劣,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举报人协助调查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奖金。
(三)提供被举报的违法事实线索和相关有效证据,违法行为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或珍贵文物(三级文物),社会影响较小,造成后果较轻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2000元的奖金。
(四)提供违法行为和隐患线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基本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举报情况与事实相符的,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奖金。
第十一条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举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提出奖励意见,由自治区文物局审核批准后,通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属匿名举报的,还应提供约定的密码)等到自治区文物局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需提供有效银行账号)。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权利。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
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
第十四条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或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透露线索串通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经查实存在以上情况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7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文物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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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赵勇
校对|白玛卓嘎
审核|次仁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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