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歌的时间准备好了吗?又开始学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前面两期,我们讲到了无偿帮工的责任认定,这期我们讲提供劳务期间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认定问题。二者有相似之处,可结合学习理解。
具体内容仍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一般情况,提供劳务一方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这里还是讲的外部责任的问题,由接受劳务的主体对外承担责任,然后内部再“算账”。
第二,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的人追偿。这里追偿的范围仍是在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追偿的比例仍应按过错来确定。举个例子,甲雇请乙为其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受伤,丙的责任应由甲承担。甲承担责任以后,再看乙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经查明是乙操作不当造成有重大过失,最终判决了乙向甲赔偿30%的责任。
第三,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伤的,按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上面两点都是讲的造成第三人受伤,这里讲的是提供劳务的人自己受到伤害,这时就需要看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然后视情况划分责任。一般而言,如果不是提供劳务者自身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接受劳务一方是受益者,应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则会由提供劳务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比如甲雇请老机修工乙开机台,机台被卡住出现故障,乙为了图省事,在没有断电的情况下徒手清理,最终造成自己受伤,这里乙明确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如果提供劳务者的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如果是第三人造成的损害,最终的责任人是侵权的第三人。在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是处于弱势一方,要最大可能的保护提供劳务一方,因此从公平角度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补偿责任。这里的补偿要与正常侵权责任的比例相区别。(大家可到主页查看《搞懂人身损害(十)——无偿帮工人自己受伤,赔偿有讲究》,原理都差不多,综合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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