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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购房登记男方,女方加名诉讼判决共同共有丨北京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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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以 “婚内共同出资购房,主张确认共同共有并办理加名” 起诉,被告及第三人辩称 “房屋系父母借名购买,属父母所有”。近日,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求,明确 “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予以驳回”。

一、案情梳理

1. 房屋确权背景:原告主张共同所有,被告及第三人称借名购房

陈曦(原告,胜诉方)起诉李哲(被告,陈曦丈夫),诉求:1. 确认 “一号房屋”(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为陈曦与李哲共同共有,李哲配合办理变更登记至二人名下;2. 诉讼费由李哲承担。

陈曦主张:1. 2002 年 12 月与李哲结婚,2010 年 4 月共同出资购买 “一号房屋”,总价款 483 万元(首付 363 万元、贷款 120 万元),2018 年 10 月提前结清贷款;2. 房屋虽登记在李哲名下,但系婚内购买,且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支付相关费用,属夫妻共同财产;3. 李哲存在家暴、出轨行为,不影响房屋权属认定,应依法确权加名。

李哲抗辩:1. “一号房屋” 系父母李建国(第三人一)、赵梅(第三人二,李哲父母)借自己名义购买,首付、贷款及利息均由父母支付;2. 2010 年父母与自己签订《协议书》,明确房屋归父母所有,暂登记在自己名下;3. 房屋由父母实际居住并承担日常开支,陈曦无实质出资,无权主张共同所有;4. 陈曦此前撤回离婚诉讼,单独确权属浪费司法资源,应驳回。

李建国、赵梅述称:1. 2010 年出售自有房屋得款 333 万元,加积蓄共支付 “一号房屋” 首付 363 万元,贷款 120 万元及利息亦由二人偿还;2. 2010 年 4 月与李哲签订《协议书》,约定 “房屋归父母所有,百年后归李哲”;3. 房屋交付后由二人及赵梅母亲居住,承担物业费、供暖费等,陈曦与李哲从未主张权利;4. 起诉要求确认 “一号房屋” 归自己所有,李哲配合办理过户。

2. 关键事实:权属证据与既往诉讼

房屋购买与登记:2010 年 4 月李哲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 “一号房屋”(483 万元),2010 年 5 月登记在李哲名下;陈曦作为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共同偿还贷款,2018 年 10 月结清贷款本息 147.484959 万元。

出资与居住证据:陈曦提交证据证明李哲支付个税、契税、中介费,双方共同还贷,自己缴纳部分供暖费;李建国、赵梅提交《协议书》(2010 年 4 月签订,无陈曦签名)、转账记录,主张全额出资,且实际居住房屋并承担部分开支,但未提交 “全额出资” 的完整流水。

既往诉讼结果:2020 年李建国、赵梅起诉主张 “借名买房”,法院以 “无充分证据证明借名合意及全额出资” 驳回;2021 年二人起诉要求返还出资,法院以 “《协议书》无陈曦签名,可能事后补签” 驳回;2022 年二人起诉要求确认 70% 份额,法院以 “无合伙购房合意” 驳回,上述判决均已生效。

离婚诉讼关联:陈曦曾起诉离婚,法院认定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李哲上诉发回重审,陈曦撤诉,但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房屋婚内购买属性。

二、案件分析

1. 核心争议

“一号房屋” 是否为陈曦与李哲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曦主张加名是否应支持?

李建国、赵梅主张 “房屋归其所有”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违反 “一事不再理”?

2. 胜诉关键:婚内购房属共同财产,第三人诉求无依据

(1)“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曦主张加名合法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事实推导:① 购买时间在婚内:房屋 2010 年 4 月购买,陈曦与李哲 2002 年结婚,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② 无相反约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房屋归李哲个人所有,应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③ 共同参与出资:陈曦作为担保人共同还贷,李哲支付相关税费,即使李建国、赵梅有部分出资,亦未明确 “赠与李哲个人”,不改变房屋共同属性;④ 生效文书佐证:此前离婚诉讼及第三人多次起诉中,法院均认定 “房屋系婚内购买”,无证据证明借名买房或个人所有,故 “一号房屋” 为夫妻共同财产,陈曦有权要求加名。

(2)李建国、赵梅诉求违反 “一事不再理”,应予驳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事实推导:① 重复起诉情形:李建国、赵梅此前三次起诉主张房屋权利(借名买房、返还出资、确认份额),均被法院驳回且判决生效;本次起诉 “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与前诉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为 “一号房屋” 权属、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② 无新证据推翻前诉:二人未提交新证据证明 “全额出资” 或 “借名合意”,仅重复此前主张,不符合 “一事不再理” 例外情形,故其诉求应予驳回。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一号房屋”(产权证号:X 京房权证开字第 XXXX 号)归原告陈曦与被告李哲共同所有,被告李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陈曦办理该房屋的共有权登记手续;

驳回第三人李建国、赵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案件启示

1. 夫妻婚内购房确权:3 个核心要点

留存共同出资证据,锁定权属基础

婚内购房时,保留购房合同、付款凭证(首付转账、贷款还款记录)、税费缴纳票据等,证明 “共同参与出资”;本案中陈曦提交的《保证合同》、还贷记录、供暖费票据,成为认定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

警惕 “借名购房” 抗辩,反驳需抓核心

若对方主张 “房屋系父母借名购买”,需要求其提交 “书面借名协议”“全额出资流水”“实际居住且无争议” 的完整证据链;本案中李建国、赵梅因《协议书》无陈曦签名、无全额出资证据,多次起诉均被驳回。

利用生效文书效力,强化确权主张

若此前诉讼中法院已认定 “房屋婚内购买”“非借名所有”,可依托生效判决书作为权属证据,减少举证难度;本案中陈曦借助既往生效判决,快速证明房屋共同属性,提高胜诉概率。

2. 第三人主张权利风险提示:2 个关键提醒

避免重复起诉,尊重生效裁判

对同一房屋权属争议,若多次起诉均被驳回且判决生效,不得再次以相同诉求起诉,应通过再审等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否则将因 “一事不再理” 被驳回,浪费时间成本。

借名购房需规范,留存书面合意

若确需借子女名义购房,应签订书面《借名购房协议》,明确房屋权属、出资方式、过户条件,且需子女配偶签字确认,避免因 “无合意”“无配偶认可” 导致权属争议,本案中李建国、赵梅因《协议书》无陈曦签名,始终无法证明借名事实。

3. 核心提醒

本案的核心裁判逻辑是 “婚内购房无相反约定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就同一权属争议多次起诉且生效判决已作认定的,后续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予驳回”。

建议夫妻婚内购房时,优先明确房屋权属约定,留存共同出资证据;发生确权纠纷后,及时梳理既往诉讼文书,依托生效判决强化主张;第三人主张借名购房时,需提前规范协议签订,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权利无法实现,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制定维权方案。

法律小贴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实践中,婚内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无 “明确归个人所有” 的书面约定,一般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有权主张共有权并要求办理加名登记,这是保护婚内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

(此案例发生地为北京,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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