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格尔木市某医院院长李某某在人社局同意其退休半年后,因涉嫌受贿罪被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红星新闻记者日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格尔木市人民法院公布的判决书披露,李某某在担任格尔木市某医院副院长、院长主管医院项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总计43万元,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资料图图源:图虫创意
李某某,1968年7月3日出生,曾任格尔木市某医院院长,2024年8月20日经海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退休。2025年3月21日,李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被依法逮捕。
判决书显示,2020年至2023年,李某某在担任格尔木市某医院副院长、院长主管医院项目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总计43万元。2020年下半年,李某某明知武某杰在该医院体血回收机项目中推销其代理的体血回收机设备,仍在武某杰中标该设备采购项目后,收受武某杰给予的现金3万元;2021年3月,李某某明知于某冬参与医院治疗车、口腔设备采购项目,仍在项目中标后收受于某冬给予的现金4万元;2021年至2023年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事先向医院设备科原负责人、主任杨某某(已判决)打招呼、将需采购的设备品牌信息告知郭某某。郭某某则通过事先获悉厂家信息、设备品牌等项目信息,提前联系厂家并拿到厂家授权顺利中标该项目,李某某事后先后收受郭某某给予的现金10万元、20万元;2022年,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事先将医院口腔CBCT采购项目参数告知孟某某,帮助马某某、孟某某(已判决)中标该项目,项目中标后收受马某某、孟某某给予的现金6万元。
案发后,李某某亲属向格尔木市监察委员会上缴李某某受贿违法所得共计43万元。判决书披露,案发后,李某某除了被开除党籍外,其所享受的待遇也被调整。判决书披露,李某某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以行贿罪分别判处郭某某、马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此外,李某某主动退缴的受贿违法所得4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袁伟
编辑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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