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舜皇大道一歌舞厅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3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新宁县消防救援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大队依法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违法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鉴于该场所自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后,充分认识到自己存在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主动停止营业并立即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办理消防行政许可手续,在行政处罚告知前取得了消防行政许可资质,并向消防部门进行书面报告,经核查,该单位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厘实,符合减轻处罚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消防部门决定给予该场所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消防部门提醒:社会单位要自觉履行消防审批手续,切勿因一时的经济利益而忽视消防安全,一经发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消防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万元以上30万以下的处罚。(唐湖湘 黄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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