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市税一稽罚〔2025〕15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8,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5-09-05
发布日期 2025-09-08
违法事实
问题1.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经查,你公司将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让广安市广安区平哥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正全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春华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勤俭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冬飞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美菊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波哥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芸希劳务服务队、广安市广安区金鑫劳务服务队,开具进了劳务费发票,属有购进商品、接受服务,但取得的发票载明的销售方、商品名称与实际不符,共计金额价税合计974800.00元。
问题2.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保管成本费用及有关资料该公司成本费用及有关资料残缺不全。检查组于2025年5月1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广市税一稽税限改〔2025〕2号),责令你公司于2025年5月27日前按照规定设置账簿,向检查组提供2021年至2023年该公司完整的成本费用和有关资料。但你公司未在限期内改正,无法提供完整的成本费用资料以及等资料。
违法行为类型 -
处罚结果
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0.00元;
问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和《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301之规定,对你公司处罚款8000.00元。共计罚款108000.00元。
处罚依据
问题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是指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二)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开具或取得的发票载明的购买方、销售方、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金额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及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发布《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执行标准》的公告(2024年第1号)412的规定
来源:广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乎网 禄会说税 2025-09-08。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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