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完美,形式完美,还盖了多个手印,这下没问题了吧?“完美”的借条在手,还怕法院不支持?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情侣的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徐女士系同居四年多的情侣,均在酒吧工作,经济往来频繁。
(图文无关)
原告向法院起诉,诉称2024年5月2日以现金方式向被告出借32000元,后被告失联,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利息及为实现债权的交通费200元。原告的主要证据是一张借条,借条书写规范,内容除签名、部分日期及身份证号由被告书写捺印外,借款金额、利率、收款日期均为原告填写,约定了较高利率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借条上有被告多处捺印。被告辩称借条系受胁迫出具,并未实际收到借款。
原告称借条出具于5月3日被告上班前,此时双方尚处于恋爱正常期。而被告则主张系5月4日凌晨下班回家,双方发生争吵后受胁迫而出具。
法院查明,5月4日凌晨5时40分,被告手机有一笔外卖订单,收件人却填写为原告,购买的物品包括草稿纸、中性笔和红色印泥,配送至二人原同居地址。当日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分手。2024年10月31日,被告曾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其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公安机关未立案受理。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本次借贷32000元系现金交付,但双方长期习惯电子转账,原告也没有提供借条出具日期前一段时间的取款凭证。结合冲突事实、外卖订单时间与商品性质异常、被告曾报警等情节,原告未能合理解释,也未完成实际交付款项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借贷事实缺乏高度盖然性,原告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证据不足。在法院当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以民间借贷起诉,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来源:红网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