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赵某夫妇将他们出资购买、登记在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出售给我,我们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半年后,我对房屋进行装修时,赵某夫妇突然联系我,称之前卖房的行为侵犯了被监护人也就是未成年儿子的权益,买卖行为无效,希望我归还该房产,而他们会按照合同约定退款,并支付违约金。请问,我和赵某夫妇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吗?
专家解答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赵某夫妇主张房屋买卖行为无效,其依据就是上述条款的规定。但是,民法典在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同时,也保护善意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15条规定:“父母双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违反民法典第35条规定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相对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赵某夫妇的卖房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述情形,因此,他们不得主张卖房行为无效。你与赵某夫妇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你有权拒绝退还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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