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超龄保洁员,2017年清扫道路时遭遇车祸死亡,工伤能赔多少?
作者:北京张稳稳律师 专业做工伤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生前于进入西安某街办,从事保洁员工作,2016年8月李某某的工资标准为2453元/月,李某某在职期间街办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2017年6月30日凌晨4时许,正在清扫道路的李某某被路过车辆撞倒,致李某某受伤。后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李某某死亡原因系车祸”。
上述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某家属向肇事者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后李某某家属与肇事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获赔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70000元后,向法院撤诉。
李某某所在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丈夫为失地农民,无工作,无收入,现因本人身体不好,不能正常生活,属困难家庭。
李某某之子向西安市某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后,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该认定书认定死者李某某为工亡。
在收到上述认定书后,某街办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某街办的诉讼请求。某街办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判决书》、《认定工伤决定书》。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某街办的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问题
李某某家属能得到多少工亡赔偿?
三、回复
第一,2016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616元。本案中,李某某入职某街办后,某街办未给其办理工伤保险属实,故某街办应依法向李某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72320元。
第二,本案李某某的配偶,在李某某工亡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6周岁。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其为失地农民,无工作,无收入,现因身体不好,不能正常生活,属困难家庭。故其为死者李某某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享受主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某街办应自工亡认定作出之日起按照李某某生前工资标准的40%,即981.2元(2453元×0.4)按月向贾锁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该支付标准按照行政部门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文件适时作出调整,直至停止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出现时。
第三,本案中李某某的家属,已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取得了肇事者支付的各项赔偿费用共计670000元。丧葬费,显系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丧葬费存在竞合情形,依法不应重复获得。
四、成功案例
1、2019年9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街道办事处与贾小波,贾翠莲,贾锁劳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民终8810号民事判决书。
备注:本文系北京张稳稳律师(工伤专业研究方向)第823篇工伤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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