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刚拿到律师执业证还不满一年的28岁“菜鸟”,我接手的第一个案子,就是一场看起来毫无胜算的合同纠纷。我的当事人,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小老板,被他的合伙人坑了。而对方的代理律师,是业内一个从业超过20年、以“老辣”著称的“老法师”。
庭审的第一天,我就被对方的气场,压得喘不过气。他逻辑清晰,言辞犀利。到了第二天下午,他更是抛出了一份“杀手锏”——一份据称是我当事人在酒后,亲口承认“违约”的【秘密录音】。录音播放时,我能清晰地看到,我当事人的脸,瞬间就白了。而旁听席上,也传来了一阵压抑的惊呼。我知道,如果这份录音被法庭采纳,我的案子,就输定了。
休庭后,我感到了前所未有的绝望。我把自己关在办公室里,一遍一遍地复盘着案情,试图找到最后一丝翻盘的可能。凌晨3-点,就在我快要放弃时,我鬼使神差地,翻开了师兄推荐给我的、王新平律师写的这本《民事诉讼证据运用与实务技巧》。我直接翻到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章节,然后,我的眼睛,被书中的一段话,瞬间点亮了。
书中,王律师用一个真实的案例,极其细致地剖析了民事诉讼中,对【私人录音】这种证据的【合法性质证要点】。它不是简单地告诉你“秘密录音可能违法”,而是给了我一套清晰的、可以在法庭上直接使用的“质证武器库”:
第一,【取证主体】。 录音的取证主体,必须是【谈话的当事人】。也就是说,只有我自己,和我自己谈话的对方,才有权利录音。任何一个【与谈话无关的第三方】,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偷录”,都涉嫌严重侵犯隐私权。
第二,【取证手段】。 获取录音的手段,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你不能在对方的私密空间(如卧室、办公室)里,安装窃听设备。
第三,【证据内容】。 录音内容,不能是通过欺诈、胁迫、引诱等方式,诱导对方做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看到这里,我像被一道闪电击中。我立刻回想起,对方律师在提交证据时,曾含糊地提到,这份录音,是“一位当时也在场的朋友”提供的。我抓住了这个“致命”的细节。
庭审的第三天,轮到我发表质证意见时,我没有去争辩录音内容的真假,而是直接从“证据的合法性”入手,完整地复述了书中的那套质证逻辑,并当庭要求对方明确,录音的“取证主体”,到底是谁。在法官的追问下,对方律师,最终不得不承认,录音者,确实是一个与合同纠纷无关的第三方。
最终,法官当庭裁定:因该份录音证据的取证手段,涉嫌严重侵犯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不予采纳。当那份决定了整个案件走向的“关键证据”被排除时,我看到“老法师”的脸上,第一次露出了错愕的表情。那一刻,我这个“菜鸟”,赢了。93元,这本书,是我整个律师生涯中,最重要、也最划算的一笔投资。#图文带货训练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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