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许多人可能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但你知道吗?并非任何人都能合法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如果找错了人,不仅权益无法保障,还可能“钱花了,事没办成”。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有偿法律服务的那些“禁区”。近日,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取得律师资格的公民个人与他人签订有偿法律服务合同引发纠纷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5日,李某与张某某经人介绍互加微信后,张某某在微信里向李某发送了个人简介,简介中包含张某某拥有“国家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某某基地宣传组长”“警事网某某站执行站长”“中国某某大学民商案件研讨会某某片区负责人”等数十个头衔,李某遂将自己需要解决的事项告知张某某,张某某声称其能够通过多种途径帮忙疏通关系,帮助李某办理案件。李某于2022年4月27日支付20000元代理费给张某某,2022年8月2日,张某某向李某发送一份空白《委托代理合同》,后李某多次要求与张某某见面详谈,张某某却一再拖延,又跟李某提出要再收取五万元疏通关系的费用。李某开始怀疑张某某的身份,遂登录官网搜索张某某的名字,发现被告根本就不是律师,李某要求其返还代理费20000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仅有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李某的真实意思是委托律师为其办理山林土地纠纷事宜,张某某声称其能帮助李某办理案件,并收取了李某的20000元费用。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质上属于诉讼代理合同关系。而张某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上述任意一种诉讼代理人情形,因此,双方成立的事实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某某向原告李某返还20000元代理费用及资金占用利息。
法官说法
除了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的其他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均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在委托前务必核实对方身份信息,确保对方具备代理权限,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服务内容、费用及责任,避免口头约定。同时,付款凭证、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都要妥善保管。法律问题无小事,选择服务需谨慎!切勿因图便宜或方便,轻信无资质的“法律人士”,否则可能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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