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二》),其中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不缴纳社保的约定无效”。这项已于9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规,强调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约定或劳动者有承诺,免除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也属无效。
01 新规解读:社保缴纳的“约定豁免”时代终结
《解释二》第十九条指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新规同时明确: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近年来针对单位不缴纳社保的劳动纠纷,各地法院形成了多种解释口径。《解释二》第十九条施行后,各地法院在判定社保缴纳纠纷时应按照新规判案。
02 为何强调:社保缴纳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福利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职工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行政手段强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保和缴费的社会保障项目。劳资双方约定不参保、不缴纳社保费的协议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因此,无论这些协议或承诺是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力都为自始无效和当然无效。
03 企业影响:用工成本增加但长远利好
《解释二》的实施预计将推动一部分企业落实社保缴纳责任。对于因处于劳动力市场劣势地位而被迫接受“不缴纳社保约定”的劳动者,法律赋予其要求企业补缴社保或补偿的权利。
这份文件对长期以来存在的“自愿放弃社保”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对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影响主要如下:
变化领域
核心变化要点
“自愿放弃”
无效
明确任何“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或承诺均属无效。
补缴与追偿
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保后,可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保补贴。
经济补偿风险
劳动者可因未依法缴社保解除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滞纳金与罚款
未依法缴纳将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可能面临欠缴数额1-3倍的罚款
信用风险
违规企业可能被列入失信名单,影响贷款、招投标等
中小微企业面临挑战。一位餐饮企业负责人表示,以郑州为例,2024年7月至2025年6月社保缴纳最低基数为3756元,如果按照最低基数缴纳企业将多支付1000多元。
大型企业也在积极调整。一位美团专送外卖员告诉记者,美团骑手的软件上已经通知下个月开始缴纳社保。北京通州一位顺丰快递网点负责人表示,新骑手在前两个月做兼职骑手,两个月后转全职骑手时会缴纳社保。
04 历史欠账:企业最关心的遗留问题处理
对于社保历史欠缴问题,目前业界仍有争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举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员工有权要求原企业补缴社保费,且该权利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实践中的待解决的问题:社保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后,凭借其征管手段,理论上可无限期追缴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但目前缺乏足够的人力物力进行细致核查。
05 所谓规避手段“小妙招”真的有效吗?
《解释二》发布后,网上流传出一些“帮助”企业不缴或少缴社保的所谓“小妙招”,比如将员工变为合伙人,或者与其他企业共用员工。
法院在审理时会根据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人身依附性和财产依附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这些规避手段增加劳动者维权难度。
劳务派遣方式也不能真正规避社保缴纳责任,无论企业采用何种用工方式,都应当依法依规接受监管,核心是落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责任。
06 企业自救:合规量化分析与风险隔离
面对新规,企业应当如何应对?专家建议企业应立即开展社保合规自查,梳理用工台账,重点排查未参保人员情况并及时补缴。
早期因各种原因存在大量未缴社保历史问题的企业,应先进行合规量化分析。对于合规成本压力巨大的历史遗留问题,企业可考虑通过主体调整规划逐步切割风险。
例如,建立新的、合规的主体承接业务,与旧主体进行风险隔离。同时,企业应当避免签署“放弃社保”、“自愿不缴社保”等协议或承诺,因为这些协议在新规下已被明确认定为无效。
07 长远意义:社保合规关乎全民福祉
逐步推动社保全覆盖对个人养老和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产生重要影响。缴纳职工社保意味着个人在退休后能拥有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提升职工社保覆盖面有助于增强社保制度的可持续性。职工社保实行现收现付制,为维持这一制度的可持续性,需要推动更多人合规缴纳职工社保。
对社会而言,社会保险是国家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风险共济的属性,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乎个人权益,也是对社会保险制度的支持和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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