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姜振军)狗狗出门遛弯,竟撞伤路人,面对突来横祸究竟找谁赔偿?最近,盐城的王女士晚上骑电动车回家时,被突然从院内冲出的宠物狗撞倒,造成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及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经过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最终王女士获赔7万多元。
某天晚上,王女士像往常一样骑着电动车下班回家。就在她骑行到刘某夫妇家门口时,从院内突然冲出一只宠物狗,将其撞倒。王女士当即倒地不起,之后她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初步诊断王女士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左胸部软组织挫伤。
事发后,双方多次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王女士诉至滨海县人民法院,要求刘某夫妇赔偿各项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女士申请司法鉴定,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被告刘某夫妇在庭审中提出该宠物狗是其父亲饲养,他们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夫妇户籍地均在事发地,长期在事发地附近工作,其二人作为家庭成员,对家庭饲养犬只存在饲养和管理义务,故刘某夫妇的辩解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刘某夫妇赔付王女士十余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盐城中院经协调,刘某夫妇同意一次性支付7万余元,若未能按期履行,则王女士有权依据一审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据主审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的家庭日益增多。多数涉犬侵权纠纷的根源在于犬主未能履行遛狗拴绳的法定义务。”法官表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对犬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犬主需承担无过错责任。
在此,滨海县人民法院提醒,文明饲养犬只要严格遵守当地限养规定,外出时牵好不超过 1.5米的牵引绳,居家饲养时要控制犬只吠叫、保持卫生、训练犬只行为,不打扰邻里生活。切不可因一时侥幸忽视潜在风险,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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