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第一次贷款
2018年12月,阿强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申请贷款48万元用于种植珍珠李,借款期限为3年。同日,身为朋友的阿勇、阿伟在阿强的请求下,与该银行签订保证担保合同,对阿强在银行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借款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放款给阿强。
第二次贷款
2021年11月,阿强因不能偿还到期借款向该银行申请续贷款,以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由于旧贷担保人阿伟不做新贷款的担保人,阿勇妻子阿珍应阿强的请求,成为新的担保人。阿勇、阿珍与银行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并均在借新还旧贷款用途告知书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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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方将三被告告上法庭
新贷借款到期,阿强仅偿还部分利息,阿勇、阿珍亦未履行保证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该银行将阿强、阿勇、阿珍诉至天峨法院,阿强、阿珍未出庭亦未作答辩。
庭上,阿勇辩称,前后两次贷款担保人发生了变化,妻子阿珍仅作为新贷担保人,且在办理该笔贷款业务时,阿强隐瞒了该笔贷款为借新贷还旧贷,办理续贷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也未口头告知借款用途、未提示关键风险条款,他们都不知道该笔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这属于担保合同无效,故二人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银行方要求被告阿勇、阿珍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得到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请求新贷担保人承担责任的,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新旧贷担保人相同的应予支持;二是新旧贷担保人不同的不予支持,除非新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
本案中,阿勇作为新旧两贷的共同担保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而阿珍虽仅作为新贷担保人,但在保证人栏签字时,申请表明确记载了原贷款金额为48万元,且续贷理由为“家庭开支大,当前无法归还所欠贷款本金”,结合其与阿勇的夫妻关系,阿珍在签订新保证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新贷偿还旧贷的事实,故同样需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天峨法院判决被告阿勇、阿珍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案涉及担保签字的法律效力问题,担保人签字即意味着对债务承担责任的法律后果。在“借新还旧”业务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除非债权人能证明新贷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的事实,否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法院基于阿珍与阿勇的夫妻关系这一特殊身份,并结合相关证据认定二人明知借款系用于“借新还旧”的事实,推定其应当知晓借款实际用途,故判令其承担担保责任。
这提醒我们担保签字绝非儿戏,而是严肃的法律行为。担保人必须详细了解借款用途、评估债务人偿还能力、明确担保范围期限,并慎重考虑自身担保能力。一旦签字,就可能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甚至影响个人和家庭生活。因此,在提供担保时务必三思而后行,切勿因一时情面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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