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河南周口,六旬大爷怒扇自己耳光称对不起两个女儿。原来老人8天时间内花光银行卡里的6万多元,只剩33元!竟然是全部打赏刷给女主播。
“我给她打了pk,她下播后加我聊天,脱衣服看到她裸体,看完后心里高兴!”聊天记录显示,女子一口一个大哥求守护,爱你!“让我有种不上票对不起她的感觉,就我一个榜一大哥,后来花了快7万我们见面开了个房间。”
李大爷女儿:别看我爸这么大方,其实我妈妈是残疾,我家条件不好,靠我爸种地养活一家,袜子烂洞都舍不得扔……李大爷如今十分后悔,可这打赏的钱能要回吗?
类似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经宣判并公开了一起消费者妻子诉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的案例。
该案中,退休的冯先生喜欢观看歌舞和汽车类直播视频,在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后,用平台虚拟币给主播送礼物,3年间共打赏60余名主播16万余元。冯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认为冯先生的打赏行为是对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冯先生充值金额16万余元。
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冯先生和某直播平台系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冯先生的打赏行为系一种文化娱乐消费,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支出范畴,不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冯先生打赏行为有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魏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网络直播打赏的特殊性在于,用户可以免费观看主播表演,也可以选择付费打赏主播,打赏金额多少由用户自行决定。网络直播平台具有开放性特点,采用基础服务免费,特定、定制化服务收费的消费模式。平台经营企业为平台的搭建、设计、运营、维护投入了基础技术设施成本和人力成本,主播也需要在直播中付出个人的劳动和智慧,平台经营企业及主播以其提供的服务作为对价,换取用户付费。
直播平台对打赏用户提供了礼物道具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区分于一般免费观赏者的服务内容,打赏用户通常可以获得主播的关注和更多的互动交流,打赏过程增加了用户对直播的观看体验。因此,一般性的直播打赏行为不符合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单务性特点。依据现有证据和本人陈述,冯先生是基于对观看内容的喜爱而进行打赏,主播的服务正当,服务内容与服务对价并无严重违背一般认知的情况。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用户支付费用以获取平台提供的观看直播、互动打赏等服务,常使打赏行为被认定为服务合同中的商业消费行为。但鉴于主播表演活动的完全自主性,表演内容的非具体明确性,加之观众打赏的完全自愿性和无对价给付性,因此将打赏行为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更为适当。
可要求返还的“打赏”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打赏”主体为未成年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打赏行为无效,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8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或16周岁以上但无劳动收入的未成年人,若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其年龄、智力或家庭消费水平,且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张返还。
(二)“打赏”超出日常合理支出范围。夫妻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请求返还。
(三)“打赏”违背公序良俗。对以男女婚外情感交往、诱导打赏、内容淫秽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行为而取得的打赏,不应予以保护,打赏行为应属无效。
当然,上述情形中“打赏”款能否返还,案件审理中除需结合行为性质、主体资格,也需根据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依据过错程度合理分配用户、主播和平台的权利义务。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作为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观看直播时应保持理智,切勿激情打赏,需要在自己经济能力范围内进行合理消费。
(以上综合来自河南民生频道、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北京朝阳区法院等)
个人看法
对于此案,如果真如视频里介绍的,女主播在平台直播之外,存在私下里以“裸聊”等方式诱导老人在平台上打赏之类的举动或是言语的话,属于违反公诉良俗、诱导消费的行为,打赏应该属于无效行为,可以要求女主播返还。
平台对女主播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允许或监管失职的行为,是判断其是否应该承担返还打赏款责任的区分标准。因为打赏款,是在平台跟主播之间分配的。
老人自己,即便被判打赏无效的情况下,自己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此外,老人与直播之间的裸聊行为,如果存在诱导或是直接有偿的情况,则是涉嫌行政违法行为,严重的可以构成淫秽表演的刑事责任,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查处。
总之,打赏直播能否要求返还,并不能一概而论,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是标准不一,其中的关键还是,当事人要有证据意识,根据搜集到的证据,证明平台和直播存在违规行为,才能让法院据此判决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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