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0日上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王某超等涉黑案,青岛籍法律爱好者吴云鹏旁听该案,后其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从旁听席带走,其微信公众号《旁听士》上关于此次庭审的两篇旁听文章被删除。因旁听文章中有“抢来的案件”一类字眼,其被该分局给予治安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9月12日,江苏谋盛律师事务所行民刑交叉研究中心主任郭建新向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申请公开该分局对吴云鹏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建新发文表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对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公开,而吴云鹏被治安拘留应属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予以公开,为此,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吴云鹏的旁听文章应属于公民言论自由和建议、批评等权利范畴,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行政机关限制公民基本权利应具有正当理由。随着法治建设的逐渐完善,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力度也在加强,包括媒体在内的监督已成为常态化。管城分局对吴云鹏给予治安拘留,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也涉及媒体监督的边界问题,因此,管城分局的行政处罚很具有法律意义,是社会关注热点,应属于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郭建新最后称,“法之威,明则威立,不可测则易散”。老百姓只有事先知道自己行为的边界,事后看得懂处罚的理由,法律才会具有权威和公信力。同样,对于执法也是如此,相似的旁听文章在广东顺德不违法,在河南郑州就属违法,就此,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也有普法义务,即“谁执法谁普法”,也应当公开吴云鹏的行政处罚决定,让老百姓学法、知法、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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