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土地证,埋下千万债务隐患。
2019年初,A科技公司与自然人甲、乙共同出资设立B新能源公司。三方约定:A公司以名下9454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作价1500万元出资,持股60%;甲、乙各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各持股20%。
工商登记顺利完成,B公司厂房拔地而起。但当甲、乙要求A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时,却收到一份“划拨土地证”复印件——“这块地是政府无偿划拨的,直接使用没问题,办过户太麻烦。”A公司负责人轻描淡写地说道。
2023年B公司资金链断裂,债权人起诉时才发现:土地仍登记在A公司名下,性质仍是限制转让的划拨用地。甲、乙被迫以股东身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手握“黄金地块”的A公司却早已资不抵债。
01 司法裁判:一纸判决揭开出资真相
当B公司及股东甲、乙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时,庭审焦点直指划拨土地出资的合法性边界。
法院经审理作出三重认定:
出资协议有效:A公司以土地出资的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出资义务未履行:案涉土地未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且维持划拨性质;
限期补正程序:责令A公司在判决生效后60日内办理土地性质变更及过户手续。
最终判决书载明:“逾期未完成变更的,A公司应向B公司履行1500万元货币出资义务,并赔偿甲、乙合理损失。”一纸判决揭开了“土地出资到位”的表象,暴露出未变更登记的出资黑洞。
02 法律困局:划拨土地出资的合规迷思
本案折射出非货币出资的典型法律困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划拨土地具有无偿性、公益性和流通限制性三大特征,其用途严格限定于国家机关、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特定领域。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划拨土地转为商业出资需跨越两道法律门槛:
性质转换关:经市县级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完成“划拨转出让”性质变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45条);权属过户关:将土地登记至目标公司名下(《公司法》第28条)。
本案中A公司既未申请政府审批,也未补缴出让金,导致土地“卡”在政策与市场的夹缝中。这种“带枷锁的出资”最终将风险转嫁给其他股东和债权人。
03 雷区警示:股东出资的致命陷阱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俞强律师指出划拨土地出资的三大雷区:
雷区一:土地性质错配直接以划拨土地出资,如同将“公务用车”开进网约车平台。某市开发区管委会以划拨土地出资科技园项目,因未补缴出让金被认定出资无效,最终现金补足1.2亿元出资。
雷区二:权属变更迟滞“交付使用≠履行出资”已成司法共识。在某建材公司案中,股东虽将划拨土地移交公司使用十余年,但因未过户,法院仍判决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雷区三:协议条款缺失约定了土地出资却未明确变更责任主体?某生物公司合资协议中遗漏土地变性条款,发生纠纷后三股东相互推诿导致土地拍卖流标,公司最终破产清算。
04 风控指南:三步筑牢出资防火墙
针对上述风险,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为企业量身定制风控方案:
第一步:前置审批“穿透式尽调”
委托律师核查土地登记档案
取得自然资源局用地性质确认函
在出资协议嵌入“土地变性兜底条款”:“若划拨土地无法变更为出让性质,出资方需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
第二步:权属变更“闭环管理”
签订《土地过户承诺书》并公证
设立共管账户预存土地出让金
办理登记时同步获取“土地证+缴款凭证+工商备案”三位一体证据链
第三步:动态监控“预警机制”
每月核查土地登记状态
股东会专项审议出资进度
逾期30日立即启动法律追偿程序
俞强律师特别提示:根据新《公司法》第54条,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也可加速到期。这意味着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不再受出资期限保护。
05 专业赋能:企业家的法律盾牌
划拨土地出资纠纷背后,是企业对土地管理制度与公司资本制度的双重误读。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深耕公司治理领域,曾为数十家企业提供土地出资合规方案,成功化解超3亿元潜在出资风险。
作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俞强律师连续多年获得“君澜专业领航奖”,其创建的“公司治理三维风控模型”已帮助百余家企业避开出资雷区。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裁判规则具有普遍参考意义,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材料进行专业法律分析。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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