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泌阳县村民崔某聚、崔某法就自家三亩承包地的租用争议,再次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诉求为判令被告张某德返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相应损失。这是自 2017 年二人就该纠纷首次起诉被驳回后,围绕涉案土地租用协议引发的又一起法律纠纷。事件背后涉及的土地承包权归属、租用协议效力及期限等问题,持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纠纷溯源:2005 年协议引发权属争议
时间回到 1992 年国家土地调整时期,崔某聚、崔某法兄弟在泌阳县杨家集乡冯庄村委王庄组,依法分得 3 亩责任田,成为该地块的合法承包经营权人。2001 年 12 月 20 日,泌阳县人民政府向崔某聚颁发《林权证》,进一步明确了其对该地块的相关权益,尽管证中未明确标注土地面积,但林木林地位置与涉案土地完全一致。
2005 年 11 月 14 日,崔某聚、崔某法因在外务工,其已故父亲崔某山以甲方身份与被告张某德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将涉案 3 亩土地租给张某德作为 “农业机械试验田” 使用。协议中明确,该土地位于平桐路西侧,北邻禹殿中、禹殿申等农户的承包地,西邻崔某举、马辉龙的荒地及支渠,南邻王殿山的荒地,土地等级为三级;租赁期限 “以崔某山与村民组订立的本轮承包合同剩余期为准”,若国家政策出现变动,则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租用费总额为 19200 元,地上附属物(桃树)补偿款为 7800 元,两项费用合计 27000 元,由张某德在土地改造施工围墙竣工后的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据了解,2005 年 10 月 2 日,崔某山已提前收到桃园地面附属物补偿款 18000 元;2006 年,张某德分三次付清了剩余款项,崔某山在最后一次收款时注明 “前后结清”,自此,该《土地租用协议》正式进入履行阶段。
首次诉讼:2017 年法院认定协议有效
2017 年,崔某聚、崔某法了解到土地租用情况后,以父亲崔某山无权干涉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由,将张某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 豫 1726 民初 756 号),请求法院确认《土地租用协议》无效,并要求张某德返还原物。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提出,涉案土地的承包权归兄弟二人所有,崔某山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签订协议,且协议最初曾被表述为 “无期限租用”,存在争议情形,因此认为协议应属无效。被告张某德则答辩称原告无诉讼主体资格,并补充说明 “土地是以每亩 400 元的价格租用,租赁期限为 16 年,目前尚未到期,不应返还土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 年 10 月 20 日,泌阳县杨家集乡冯庄村委王庄组曾出具证明,明确 “庄东南岗公路西边地(即涉案土地)为崔某聚、崔某法应分承包地,每人 1.5 亩”,冯庄村委也在该证明上签注 “小组证明可作依据” 并加盖公章。同时,法院认为,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依法流转,崔某山作为家庭承包的主要成员,与张某德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多年,张某德关于 “16 年租期” 的陈述亦无不当。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决驳回崔某聚、崔某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负担。法院同时告知,若原告对判决结果不服,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再次起诉:2025 年原告以 “协议到期” 继续维权
2025 年 9 月 1 日,崔某聚、崔某法再次向泌阳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此次诉求主要围绕 “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约” 展开。原告在诉状中称,其主张《土地租用协议》的租期为 16 年(即 2005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3 日),2021 年协议到期后,张某德不仅拒绝返还 3 亩土地,未按约定支付每亩每年 400 元的租金,还在土地上搭建了简易房,相关行为已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为佐证 “未收到租金” 的主张,崔某聚、崔某法提交了二人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的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该明细显示,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9 月 2 日期间,账户内的资金往来多为微信、支付宝充值、拼多多平台消费以及城乡养老补贴、耕地补贴等,未出现任何来自张某德的租金转账记录。
此外,当事人表示,其此前提交的上诉材料曾面临未被当地受理机关及时接收处理的情况,导致后续流程推进受阻。若相关情况属实,期待当地受理机关能依法核查并纠正问题,及时受理上诉材料,按法定流程推进处理工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畅通诉讼渠道。据悉,此案后续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决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最终归属,同时也会对争议双方的核心权益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
这场持续近 20 年的土地纠纷,再次引发公众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家庭成员签约权限等问题的关注。三亩土地的争议,不仅承载着崔家兄弟多年来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坚持,也折射出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共性问题 —— 家庭承包成员的签约权限该如何明确界定?土地租用协议的期限约定与履约监督该如何进一步规范?上诉材料受理环节的程序正义该如何有效保障?这些疑问,不仅是崔某聚、崔某法案件需要厘清的核心,也是未来农村土地权益保护工作中值得关注和探讨的方向。
截至目前,该案尚未进入庭审阶段,相关媒体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及时向公众传递案件审理动态。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