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债务连环局中局
2023年,A投资公司与B农业开发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5000万元,并明确“因本合同引发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因B公司资金链紧张,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调整还款计划,但未约定争议解决条款。2024年,B公司逾期未还款,A公司依据主合同仲裁条款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B公司限期还款。B公司以“《补充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张仲裁庭无管辖权。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驳回B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确认仲裁庭对主合同及补充协议的争议均有管辖权。
裁判理由:
不可分割性:《补充协议》是对主债务合同还款条款的细化,内容依附于主合同,无法独立存在。
仲裁条款的扩张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主合同仲裁条款可适用于补充协议,除非补充协议明确排除或变更争议解决方式。本案《补充协议》未约定新争议条款,亦未排除主合同仲裁条款。
意思表示延续性: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明确“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表明主合同仲裁条款仍为合意基础。
三、法律分析:仲裁条款的“隐形扩张”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的核心在于主从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适用冲突,需从三方面分析:
1. 主补合同的“可分性”标准
依附性补充协议:若补充协议仅对主合同部分条款(如价款、期限)调整,且需结合主合同才能完整履行,则视为不可分割,主合同仲裁条款自动适用。例如,工程结算后签订的《还款协议书》未约定仲裁时,适用原施工合同仲裁条款。
独立性协议:若补充协议具备独立标的、权利义务(如担保、股权回购),则需单独约定争议条款。例如,增资协议与股权回购补充协议可分割时,仲裁条款不必然延伸。
2.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原则
《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本案主合同解除后,《补充协议》仍受原仲裁条款约束,体现条款的“生存性”特征。
3.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优先性
若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诉讼管辖或排除仲裁,则构成对主合同争议条款的变更。例如,某案《补充协议》约定“争议由法院管辖”,原仲裁条款失效。
四、实务风险提示与解决方案
风险点:
企业常忽视补充协议的争议条款设计,导致维权成本增加(如管辖权异议程序)。
仲裁条款表述模糊(如“可提交某地仲裁机构”)可能被认定无效。
解决方案:
明确争议条款的连贯性:在补充协议首部注明“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其他条款按主合同执行”,或直接重述仲裁条款。
避免条款冲突:若补充协议需变更争议方式,应明确表述“原争议解决条款废止,以本协议为准”。
精准表述仲裁机构:约定仲裁机构时需使用完整官方名称(如“上海仲裁委员会”),避免“当地”“某市”等模糊表述。
风险提示:具体案件需结合协议文本、履约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规避程序风险。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君澜律所官网联系律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