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11日讯近日,上海马女士扫了一辆青桔单车,但骑了没几分钟危险就来了,由于骑行过程中车辆自动落锁,突如其来的刹车让马女士措手不及摔了一大跤,医院诊断下来,马女士的右脚有三处骨折,两腿都有软组织挫伤,差点还要手术开刀,至少需要休养一个月。而这样的事情并非个案,多地曝出共享单车在骑行中疑似发生“自动落锁”导致用户严重摔伤的案例,据称相关投诉已超41起。然而,平台否认是软件技术问题“可能是链条故障所致”。虽然否认了是软件技术问题,但平台的工作人员承认车辆确实带有远程落锁的功能,如果用户忘记锁车或是在车辆进入禁行区域时,系统可以远程代为锁车。
图片来源:视频截图
对此,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程燕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一、 核心法律争议焦点
1. 事实认定之争:究竟是“技术故障”还是“用户误操作”?
这是所有责任划分的前提和基础。在已发生的案例中,用户坚称车辆在正常骑行中突然锁死,而平台则通过后台数据声称锁车时车辆已处于静止状态。双方陈述截然相反,使得事实真相陷入“罗生门”。
2. 法律适用之辩:平台应承担何种责任?
若技术故障属实:则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情况下,共享单车作为“产品”,其“自动落锁”的缺陷是导致损害发生的直接原因,平台作为生产者(或视为生产者),需承担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平台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缺陷致损,就应赔偿。
若为用户误操作(如误触电子锁):则需审查平台是否尽到了充分的安全提示和操作引导义务。如果平台App界面设计复杂、锁车按钮设置不合理、或缺乏明确的防误触提醒,平台仍可能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部分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举证责任之困:谁来证明“是否存在缺陷”?
这是消费者维权最大的难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受伤用户需要证明车辆存在缺陷。然而,技术证据(如车辆内部数据、软件日志)完全由平台掌握,用户难以获取。突破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在实务中,如果用户能提供初步证据(如多名受害者的类似经历、事发现场视频、权威媒体的报道),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并主张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法院可能会将“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转移给平台方。平台必须提供充分的技术证据自证清白,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二、各方主体的法律评价
1. 对平台方的行为评价:
消极否认不可取:在出现多起同类事故后,平台若仅简单地对外否认,而未积极启动内部调查、未对涉事批次车辆进行技术排查或召回,其行为可能被视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在诉讼中会对其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数据垄断与信息不透明:平台单方面出示后台数据作为证据,其公信力易受质疑。数据是否被修改?记录的逻辑是否完整?这些都需要第三方鉴定机构的介入。平台拒绝提供完整、原始数据的行为,会加剧消费者的不信任感。
2. 对用户(受害者)的建议: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发生事故后,立即报警(交警笔录是关键证据),呼叫救护车(医院病历记录伤情与原因的关联性),并保存现场涉事车辆,切勿随意还车。
寻找目击证人与记录:尽力寻找现场目击者,并查看周围是否有监控摄像头。
联合维权:积极寻找是否有其他有相似经历的受害者,集体维权可以形成更强的证据合力,也能引起监管部门更高的重视。
寻求行政监管介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产品质量)、消协等部门投诉,要求其对涉事平台的产品进行质量调查和安全评估。
平台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技术问题的认定不应由利益相关方(平台)自行决断。在出现群体性疑似质量事件时,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检测鉴定机构对涉事车辆进行司法鉴定,出具权威报告,这才是解决事实争议的根本途径。
监管必须及时跟进:市场监管部门应主动介入,对投诉集中的车型批次启动缺陷调查,必要时可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从源头预防更多伤害的发生。
综上所述,“自动落锁”事件绝非简单的“罗生门”,而是一起典型的产品责任纠纷。平台方的技术否认不能成为免责的“挡箭牌”,在强大的资本和技术壁垒面前,法律必须坚守公平正义的底线,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闪电新闻记者 郝彬洁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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