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仍然属于传统行业,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并非新兴产业,其热度是持续且长久的,核心仍是“查人找物”。所以,办案时需回归业务,结合案件案例、地方省级执行会议纪要、执行局局长会议等来推进,而非盲目追求热点。
不过,从 2024 年至今也的确出台了许多新规定,如诉前保全、司法拍卖、拒执罪相关新规及拒执罪新的法律解释。因此,我们也要依据这些新规把握历史机遇,挖掘具体业务机会。
本文将为大家挖掘执行和不良资产处置中的“新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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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了解执行机构是办理执行案件的重要前提。执行局主要分为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实施团队、执行裁决团队,广义执行案件涵盖保全,保全在保全小组,执行实施案件在执行实施团队。
注意:执行局法官各司其职,执行实施法官不负责执行异议相关事务。因此,当对执行行为提异议或案外人提异议时,不应找执行实施团队法官,正常异议案件尤其是案外人异议案件,需在立案大厅重新立 “执异”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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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一)能否查封配偶名下财产?如何处置
答案:可以查封配偶名下房产,是否处置看情况(地方司法实践)。“禁止查封第三人财产”是执行的明文规定。但是,第三人财产不包括夫妻关系期间下的配偶财产。
当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时,处理其配偶名下财产需围绕“夫妻共同财产推定” 展开。原则上,无论财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均可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查封,但若配偶能证明财产为个人所有,如婚前财产、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提出异议,由执行裁决团队审查,其中执行实施法官不参与异议处理。
房产作为主要执行标的,若登记在双方或被执行人名下,可直接查封并启动拍卖。若登记在配偶名下,虽然可以查封,但不同法院做法不同。部分法院整体拍卖后保留配偶 50% 份额,部分法院则只查封不拍卖,建议共有人析产或债权人代位析产,析产后可选择整体拍卖或份额拍卖。配偶名下存款等动产虽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执行法官常因系统权限限制拒绝主动查询,因此,需通过调查令或异议程序推动。
律师在实践中,可提前摸查房产居住情况、配偶配合度,与执行法官沟通当地处置习惯。并且尝试促成夫妻与债权人协商分割财产、自主卖房或保留份额,缩短执行周期,降低腾退难度。必要时,可结合限高、拘留、拒执罪等措施施压,推动被执行人配合,不过北京等地实践中,拒执罪需先尝试司法拘留,且需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举证难度较大,通常作为最后手段。
(二)除了一般财产,对被执行人还能采取哪些执行措施?
1.信用惩戒
信用惩戒包括公布被执行人信息、失信名单(“老赖”“黑名单”)、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程序中,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的信息会在次日公布在中国执行信息网。此时,被执行人虽然尚未被采取失信或限高措施,但已经会受到一定影响。
在案件终本之前,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无论出于主观对抗还是客观困难等原因,原则上都要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该措施自作出次日起生效,一旦生效,被执行人将无法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
当被执行人出现未履行和解协议、违反限高令、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等法定情形时,法院会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而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其信息会同步至征信平台。
2.限制出入境
限制出境是一项独立的执行措施,与限制高消费不同,需要单独申请。法院在审批时,主要针对法人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责任人以及影响债务履行的责任人员这四类人员。限制期限通常为 6 个月,申请限制出境的程序相对复杂。律师在申请限制出境时,要注意与限制高消费的区分,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3.司法拘留
司法拘留是追究拒执罪责任的前置手段。在实践中,只有在查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前提下,法院才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流水、消费记录、资产转移情况等证据,辅助证明其拒执行为。
如果被执行人的拒执行为情节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律师可以在司法拘留的基础上,必要时启动刑事自诉程序,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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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
(一)评估和拍卖
在司法拍卖中,评估价的确定至关重要。评估价以市场价格为基准,通常会通过定向询价、网络大数据询价等多种方式来确定。
根据《网络司法拍卖规定》,首次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 70% ,且不再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二)法拍房
自 2018 年自然资源部与法院系统数据实现 “总对总” 对接后,法院可实现全国房产的查询。同时,各地法院还可以通过与本省的住建委、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的 “点对点” 查询机制,对本地房产进行查询,实现 “一房双查”,相互验证信息的真实性。
1.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但各地政策不尽相同,因此在执行涉及经济适用房的案件时,司法实践通常会尊重地方政策。不过总体而言,如果经济适用房未上满 5 年,法院一般不会进行评估和拍卖;只有在满 5 年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才会启动拍卖程序。
2.央产房和军产房
央产房和军产房属于较为特殊的房产类型,央产房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其处置需要得到产权单位的同意。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需要前往专门的央产房管理部门,询问产权单位是否同意该央产房上市交易。如果产权单位不同意,法院通常会对案件作终本处理。军产房由于其特殊性质,不能上市交易和拍卖,一般只能通过继承等方式进行处置。
3.回迁房和集体土地房产
回迁房和集体土地房产的处置需要结合地方政策。对于回迁房,有些地方规定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交易,司法实践中有的尊重行政规定,等待期限届满后再进行处置;也有部分地区司法可以突破行政限制进行拍卖。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尤其是农村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在北京等地一般难以进行拍卖处置。虽然从法律规定上存在现状处置的可能性,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考虑处置后的诸多问题,如买受人能否实际使用房产、是否会给当地农村或村庄带来不良影响等,因此这类房产的处置难度较大。
(三)法拍车
车辆的执行涉及查询、查封、控制和拍卖等多个步骤。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车辆的查封通常是档案查封,即通过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限制车辆的过户、抵押和买卖等行为,但并不禁止车辆上路行驶。
车辆的拍卖根据车牌类型有所不同。京牌限购车需连车带牌一并拍卖,平台为北京产权交易所。拍卖规则为价高者得,价同者看注册时间,最高限价为评估价 150% 。非京牌车辆不带牌、不限购,拍卖规则为先 7 折后 8 折,价高者得、无限价。
(四)股权
1.上市公司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的执行相对较为便捷,可通过 “总对总” 系统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的查询和冻结。在实际操作中,律师可通过该系统快速获取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信息,并采取冻结措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股权。当需要对股权进行扣划时,一般需要前往深交所、沪交所办理相关手续,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前往被执行人的开户营业部进行操作。
2.非上市公司股权
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方面,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有限责任公司属于 “三无产品”,即无流水、无注册地、无财务报表,这类案件,执行法官一般不愿意拍卖,无意义。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具有特殊价值,如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是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拥有特殊金融牌照、属于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等,律师可以通过收集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营业绩材料、市场前景分析等资料,向执行法官充分说明股权的价值,说服法官启动拍卖程序。
(五)流拍后怎么办?
背景:一拍或二拍流拍之后,可接受以物抵债。
一是解除查封,退回被执行人。流拍后,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法院可以解除查封,退回被执行人。但是,解除查封退回,并不意味着债权消灭、抵押权消灭、利息计算中止、不能恢复执行。二是根据市场变化,法院可以启动二轮拍卖。三是强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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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决
(一)如何追加公司股东?
执行追加程序原则为法定主义,即明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才可能在执行特殊程序中完成。
常见股东追加 4 个路径:
1.【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登记】+【公司终本】=【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与出资与否、出资额多少无关,只看判决债务,公司股东对判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吊销】+【公司终本】+【 15 天不成立清算组】=【公司股东】(董事责任 2024.7.1 新公司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董事作为清算义务人一一本质:侵权案件一一诉讼时效 3 年(起算点有争议)。
3.【公司终本】+【公司未实缴出资、 2014 年以后成立的新公司多数未实缴】=未出资股东在【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预测 3 ~ 5 年黄金期。
4.【一人公司】+【公司终本】=执行追加或另诉【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建议:首次起诉一并。
(二)如何配合执行法官执行工作、如何设计执行方案?
1.如何配合执行法官工作(人)?
与执行法官良好沟通,利于推动执行进展。可通过电话、邮件、12368 热线、法院小程序(如北京 “法官留言” 系统)、EMS 邮寄材料等多途径联系法官,优先联系助理,90% 以上案件可实现有效沟通。沟通时避免无效请求,需结合案件阶段提出具体方案,例如查封阶段提供财产线索;拍卖阶段建议参考北京 “一拍 7 折、二拍 8 折” 模式,附最高院案例说服法官。总之,律师应以协助者而非指挥者姿态沟通。
2.如何设计执行方案(事)?
执行工作需要法院、申请人、被执行人三方完成,执行时需兼顾法院效率、申请人权益、被执行人意愿。注意把握机会和注意节点,如评估阶段评估价需贴近市场价,拍卖流拍后及时提出二轮拍卖或强制管理,避免程序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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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本
终本之后,债权人怎么办?法院每 6 个月会自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一旦发现财产线索,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律师也可以通过律师调查令等方式,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查询被执行人支付宝 / 微信流水、关联企业股权变动、配偶名下财产、关注被执行人社交圈变化、核查其关联案件等,发现线索后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后,恢复执行没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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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执行与不良资产处置领域需在传统框架与新规机遇中寻找平衡,挖掘机会。未来,随着强制执行法推进,律师更加需要主动出击,展现专业价值,而非被动等待,让纸上权利落地为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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