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个新闻,字节跳动发布通告,披露了第二季度员工违规处理情况,其中 有100名员工因触犯公司红线被辞退,其中18人因涉刑事犯罪、恶意损害公司利益等严重情节被实名通报,8人涉嫌刑事犯罪已移交司法机关,同步行业联盟并取消期权。
近两年来,涉及民营企业内部的反腐败刑事控告频频出现,其中最典型罪名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叶律师也有幸办过几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的辩护。这些案件在辩护上有几个难点(以下内容不具有代表性,不得对号入座):
难点一:控告方往往比较强势,且“沟通”能力较强。控告人往往是大型企业,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中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地方政府出于稳定税源的考量,往往会更加倾向于企业自己的处理意见。
难点二:《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犯罪意见》的出台,让控告人处于政策导向制高点。2024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犯合法权益犯罪意见》正式实施,《意见》要求“ 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结合办案,推动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要依法处理”,足以反映当下的政策导向。
难点三:有一部分非公受贿案,是企业内部派系斗争的产物。这个不展开讨论,民企里的各种风云,懂得都懂。
难点四:数额小的案子,往往企业内部就处理了,走不到经侦立案的那一步。一旦立案,要么是涉案数额比较大,要么是矛盾激化比较严重,对立比较深,这一种案子处理起来往往比较棘手。
对于非公受贿案件,具体经办中,可以关注几点:
第一是关注有没有审计报告。很多非公受贿案,司法机关直接拿企业内控部门的报告作为数据结论,准确度非常低,重复计算频频出现,甚至直接将银行资金流水进项做统计得出指控数额结论。
第二是关注当事人的到案过程。当事人如果在公司内控部门的“劝说”下,交代了案件事实,也算主动投案。后期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的,可以认定为自首。具体法律依据可以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第三是关注资金往来中有无合理事由,譬如资金拆借、价格适中的产权买卖等等。虽然很多民营企业有廉政规定,不得与供应商之间有任何经济往来,但违规违纪和非公受贿犯罪是两回事,像采购跟供应商在业务范围外做生意,只要价格不超过30%绝对值,一般不认为是明显不正当价格,至于是否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祝各位读者在职场中一帆风顺,远离职务犯罪的指控!
[完]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部副主任,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税务犯罪辩护,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信息网络犯罪、税务犯罪辩护经验,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罪)、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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