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米公司王腾被辞退的事情上了热搜。
很多人都在分析,为什么会被辞退?辞退以后他会干什么?
只知道这些情况我们不太清楚,我们不便讨论。我们今天只来盘点一下企业工作人员(含国企和私企)容易触犯的十大罪名。
1.受贿罪
这主要针对的是国企高管,以及在私企中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刑法第385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至于哪些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刑法第93条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中涉及企业的主要有以下两类:
一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是经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私企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需要注意,刑法意义上的国企,指的是纯粹国有出资的企业,即100%国资的企业。
但凡有0.1%的非国资,也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国企的。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一旦受贿,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
这就是刑法第163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根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3.挪用公款罪
这个罪名针对的也是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第384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可见,挪用公款罪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进行非法活动,二是进行营利活动,三是超过三个月未还。
4.挪用资金罪
在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下,挪用单位的资金,可能涉嫌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272条第一款规定了构成本罪的三种情形: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不过,如果属于受委派从事公务,则构成挪用公款罪。这规定在刑法第272条第2款中。
5.贪污罪
这个大家都不陌生。该罪名与挪用公款罪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贪污罪没有归还的意思或者想法。
刑法第382条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同时规定,受委派从事公务的,以贪污论。
6.职务侵占罪
与挪用资金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类似,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主要是私企工作人员。
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本罪。
7.单位行贿罪
这是特别容易忽视的,企业高管(含国企、私企)为了单位利益,用单位财物去行贿,涉嫌该罪名。
刑法第393条规定: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构成本罪。
8.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类犯罪
出于骗取国家税款故意,虚开相关发票的,可能构成犯罪罪。
《刑法》第205条规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构成本罪。
该条文进一步明确: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9.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这主要针对国企高管。
刑法第167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10.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也针对国企高管。
刑法第166条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如下三种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
-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 (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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