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 40 余万元购置的房屋,多年后竟发现曾发生恶性凶杀藏尸案,购房者龙某怒将卖房者安某告上法庭,索要房款差额及精神赔偿。近日,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引发广泛关注。
购房多年惊知房屋为 “凶宅”
事件要从 2017 年 9 月说起。当时,龙某通过巴中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安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42 万元的价格买下一套位于新市街、建筑面积 122.32 平方米的房产。除房款外,龙某还承担了房屋佣金、过户费、公积金贷款服务费及个税、契税等共计 2.5 万元,整套房屋购置总成本达 44.5 万元。
入住多年后,2024 年 12 月,龙某从邻居口中得知了一个令人毛骨悚然的消息:这套房子的首任房主张某甲(音)曾被人杀害,尸体被包裹后反锁在房屋厕所的浴缸内,直至近 20 天后因散发异味才被邻居发现并报警。
震惊之余,龙某第一时间联系中介追溯房产信息,试图与安某协商解决,但安某以 “时间太久,不清楚房屋过往情况” 为由拒绝沟通。随后,龙某联系上当年收取 1 万元定金的安某姐夫吴某,从对方口中确认了房屋曾发生凶杀案的事实,且得知安某在购入该房屋后便知晓此事。
起诉索赔 21 万房款差额及 3 万精神损失
龙某认为,安某在卖房时故意隐瞒房屋内发生重大刑事恶性亡人案件的关键信息,导致自己以高于同期同区位房屋的价格购房,遭受了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他将安某诉至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要求安某退还因隐瞒事实多支付的 21 万元购房款;二是索赔 3 万元精神损失费,并由安某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安某辩称,自己对房屋曾是 “凶宅” 一事毫不知情,不存在故意隐瞒行为。她表示,这套房子是 1999 年通过胞兄经办购入,当时并未被告知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2017 年出售房屋时,她委托姐夫吴某办理全部交易事宜,未直接参与与龙某的协商过程。此外,安某认为 42 万元的成交价是双方在中介见证下自愿协商的结果,龙某所举的类比案例不具备参考价值;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人格权受侵害的情形,房屋买卖属于合同法律关系,龙某无法证明自身人格权被侵犯,也未提供医疗机构证明其因房屋历史产生严重精神损害,因此精神赔偿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判退 12 万,驳回其他诉求
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结合案涉房屋当年的市场价值、实际状况等因素,酌情判定安某向龙某返还 12 万元购房款,对龙某主张的 21 万元房款差额中超出 12 万元的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 3 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诉求,法院指出,本案争议对象为房屋,不符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侵害权益对象主体的相关规定。同时,龙某的实际损失主要是房屋因曾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导致的价值贬损,而安某返还的 12 万元已对该部分损失进行了补偿,因此龙某的精神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安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某返还购房款 12 万元;驳回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900 元,由龙某负担 2200 元,安某负担 2700 元。目前,双方尚未明确是否上诉,案件后续进展仍待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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