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口迁出且未实际履行承包义务的集体成员。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实践中,若户口已迁出农村且未实际参与耕种或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缴纳相关费用、维护土地生产条件等),原承包地可能被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此类情形强调"人地分离"状态下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避免土地资源闲置。
二、长期抛荒弃耕的承包户。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的承包地,发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并收回土地。
该条款旨在遏制耕地资源浪费,保障粮食安全底线。例如,某地曾对连续三年抛荒的1200亩耕地实施收回程序,重新分配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户。
三、违规改变土地用途的经营者。
土地承包经营权仅限农业用途,擅自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如建房、挖砂、采矿)或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发包方可依法收回土地并追究法律责任。近年多地查处"大棚房"整治中,部分经营者因违规占用耕地建房被收回承包地并处以罚款。
四、整户消亡导致的权利终结。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消亡且无继承人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
典型情形包括:五保户去世且无亲属继承;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且无在村继承人;家庭成员全部死亡且无遗赠扶养协议。此类情形体现"权利随人终止"的法律逻辑,需经村民会议讨论并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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